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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现代民政工作(民政、优抚、赈恤)

第二节 现代民政工作(民政、优抚、赈恤)



             第二节 现代民政工作(民政、优抚、赈恤)
  民国三十七年(1948)土地改革之后,县政府内设民教科,统管民政、教育.1953年民政、教育分开,始正式设置民政科,专门管理民政事务。其时民政包含较广,首为人民代表大会之筹备机关,即主管和筹备县及乡、村人民代表大会之召开所需要的准备和具体事务工作,乡、村政权建设等。1980年县人民代表大会设常务委员会后,人民代表大会工作全部移交人大常委会署理。民政科(1984年改局)仍管战勤动员,支前捐献,适令青年兵役检查 (大部由县武装部承担), 复员转业军人之安置与接待工作,军、烈属及荣誉军人之优抚工作;社会贫困及鳏寡孤独之赈恤,自然灾害之豁免,婚姻登记管理,民事调解等项工作。建国初期并兼管民族工作。随机构之逐步完善,民事调解,全部交由司法部门,民族工作已由县委统战部民族事务委员会(简称民委)及政协多方承担,民政部门只负责优抚赈济及战勤动员与复转军人安置等项工作。
  人民政权建立初期,即民国三十六年至三十七年(1947至1948),全县共动员参军人数为226名,其中解放战争及剿匪牺牲36名,军烈属225户(包括内地迁来者。多为抗日战争时期及解放战争时期)。共动员支援前线粮食11万斤,肉类3 400斤,干菜四千斤,于本地治疗伤员21名,拆洗被服1 400套,做军鞋3 200双,捐款11 000元(折现币)。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由于全国解放,动员参军人数减少,除补充本地公安队少量兵源外,余未做大的征调。1950年县公安队第三排排长张甲述以下35名朝鲜族战士自动报名支援抗美援朝后,再无战勤动员。1955年《兵役法》颁布后,改自愿为义务兵役制,每年经审查合格应征入伍的人数20至120名不等。自1952年始,民政部门陆续接收并安置复转军人(包括荣军)。 1958年前,大部分复员转业军人,凡有一定文化或技术者,均予以安排在国家机关及事企业单位,从事力所能及之工作。只有三分之一安排在农村。属于荣军者,按残废等级予以定期补贴照顾。 1955年军队改行工薪制前,军烈属无劳动力者,其土地一律由村民代耕(包括田间锄草至收割),改行薪金制后,代耕停止。
  社会疾病死丧,自然灾害及鳏寡孤独赈恤,年社会救济费在七万至十万元之间 (1980年以来)。 因我县人口少,受赈数额面较之内地为宽为广。有赈济换季棉衣,棉帽者,因贫病无力就医或受灾无力购买口粮而救济钱款者。
  1958年末撤消虎饶二县建制合并成立虎饶县,本县与八五九农场合并,行政为一个区级单位,民政科撤销,优抚事务交由农场劳资科主管。因农场注目于农业生产,优抚赈恤工作,唯按人按月供应食粮,秋时穿不上棉衣之鳏寡孤独废疾者,由农场公益金中支付一定数量之金额以做补贴。1962年场社分开,成立饶河区公所,设民政助理,直属虎饶县民政局,优抚赈恤工作恢复正常。
  1964年恢复饶河县建制,民政机构相应恢复,初为科,1984年升局。1980年以来,本县除依据农村粮食收成情况,对灾歉或贫病无力就医之困难户,依据实际情况给以蠲免或补贴外,另对军烈属、荣军、抗联战士及抗日有功群众、统战对象实行定期补贴,全县计有 77人(烈属24人,复员军人36人,其他17人)。每人每月补助金额为8至23元。1981年以还,民政科(局)下设火葬场一处,改土葬为火葬,并署理丧葬殡仪等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