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医疗制度
第六节 医疗制度
第六节 医疗制度
本县民国以前,除军人外,公职人员,疾病医疗药费均自理,因公致伤,稍有恤贴。伪满初期仍之。伪康德四年(1937)后,公职人员实行公费医疗。东北光复以降,国家职工干部实行供给制,医药费一律实报实销。少数职员及教员实行薪金制,药费自理。1951年七月全部改行薪金制后,医药费一律自负。自1952年,国家公职人员,实行公费医疗,政府机关发给医疗证,逐月由医院向政府机关结算,企事业单位职工医药付全费,持单据至本单位核销。
公费医疗虽属国家对于吏役之体恤,、经实行,弊病良多。非但浪费医药,少数人随吃随扔,且无重病,滥吃营养药,致使医药费开支不断增大。为加强控制,1964年,县成立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规定药费限额,即正常情况下,每人每月限额二元或 2.5元不等,统一使用,月终以实际医疗单据到本企事业财务核销,然支出仍然超过。有将限额药费按月支付包干个人者,超支不补,而弊端仍莫能除。自“文化大革命”以来,有人竟冒名顶替,为家属子女或亲友诊病开药,使药费开支愈加增大,尽管采取审核处方办法,然私弊仍无能禁止。
1968年,本县农村实行合作医疗,由生产大队办卫生所,社员个人每人每月缴纳一元,公益金中支付一元,实行免费合作医疗。超过五元以上之药费单据,队长审批核销,重病住院,经管理委员会审批,从公益金中支拨药费之一部或全部。为解决药费不足,提倡就地采集中草药。此种医疗制度至1982年以还,实行联产承包制后,已自撤销。农村卫生所,全部个人承包,农民医药费一律自负。大多农民因收入提高,治病已有保障,患重病,个人无力治者,由村福利基金或由民政部门恤贴之。虽如此,因经费有限,贫困之民即瘘瘅在身,而无力医治者,仍多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