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度制 第一节 度 制
本县计算长短之单位为尺、为寸、为分、为厘。十尺为一丈,一百五十丈为一里。此乃承袭我国内地度制,亦即当今所说之市制,或称华制,诸如市尺、市寸、华里等。至伪满洲国时期(1931至1945),日本官方制度,常用
(称米千,即今之公里),米(一公尺等于三市尺),米分(公寸即分米,当三市寸),米厘(今称厘米),然市制依旧应用。
丈量布匹,沿用市尺,市寸。
房屋长、宽、高度,民国初年(1922年前),沿用俄制,简称阿拉申尺,一尺相当予市尺二尺二寸。至民国十五年(1926)后,逐渐改还华制丈、尺、寸、分。
木材长度论丈、尺、寸或立方尺、立方寸, 伪满洲国至解放后以迄于今, 改为米、米分(现称分米),米厘(称厘米)。计算面积,则为平方
(即今平方公里),平方米,平方米分 (一平方分米当一百平方厘米),平方米厘 (厘米)。计算体积则用立方米,立方米分(即立方分米),立方米厘(即立方厘米)。
丈量土地,自建县以降,至1958年一直用“垧”为单位,零数为亩,十亩为垧,一亩为十分,一分为十厘。丈量土地之器具为“弓”,一弓为五市尺。“垧”制,不同时期其所涵有异。自清末建县以迄于土地改革(1948)前,每垧为2 880平方弓(合当12市亩——即8 000平方米),一亩为288平方弓 (7 200平方市尺,当800平方米)。土地改革后,一律改为新垧,又称大垧,即与公顷相等,每垧为3 600平方弓 (核一万平方米,为15市亩)。1958年以还,废垧制,与国家市亩制统一,每市亩为666.6平方米。计算地域面积,民国二十年 (1931)“九一八”事变前,统一为平方里(华制),伪满洲国迄于今,统一为平方公里(日称平方
)。解放后,逐年形成公制,即米、平方米、立方米。土木建筑及工农业计量单位亦改为分米、厘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