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量制
第二节 量制
第二节 量 制
本县计算重量向以斤为单位。民国二十年前,使用老秤,一斤相当于市斤十一两五钱。至伪满洲国时期,改为市制,即今通用市斤或华斤。民国二十年前,一律使用16进位,即一斤分为16两,相当于11.5市两,一两又分为16钱。自伪满洲国迄今,统改为十进制,即一市斤为十两,一两为十钱。盖权衡粮米、肉食、糕点、油脂、酒类及他种少量物品,统以斤为单位。伪满洲国时期,始行瓩(公斤),而民间依旧沿用市制。
计算粮食,1954年实行统购统销(内地1953年实行,本县迟一年)前,统一为石(音蛋)、斗、布袋(即普特)。一石为600市斤,一斗为 60市斤(或二普特)。盖普特制,系由俄国传入,但数量不与俄制相同,限30市斤为一普特(布袋)。通常民间买卖粮米油盐,多用此量制,直至六十年代,方始弃用。
伪满洲国时期,大宗粮米、煤炭、石油,统一为瓩(公斤)或吨(一吨当2 000 市斤)。解放后,一直沿用此制。除少量物品,如人参、鹿茸、中药材或木耳、蘑茹等,计量时,向以斤、两、钱(市制),其它包括西药计量,一律实行公制,即公分、公斤、吨。官方计算棉花或油料,用“担”,为100市斤,公担为200市斤。
木材计算,自伪满以迄于今,一律以立方米(立方公尺)为单位。木板丈量,七十年代前,通用平方丈、尺、寸(市制),七十年代以后,统一为平方米(公尺)、公寸,公分。
计算木柈(薪柴),自建治迄今,一直沿用“流”及“古棒”为单位。盖木柈长1.5市尺(即0.5公尺),两端纵横交错累成垛,高为三市尺(一公尺),长一丈二尺(四公尺)为一流,四流为一古棒。古棒,至建国后,即已弃用。今木材日益艰贵,木柈量制虽沿用“流”制,但每流木柈累积高度、长度,及木柈本身长度,较前已大为缩减。七十年代以还, 木柈长度缩减为1.2市尺,高度仅二尺七寸(90公分),柈垛长仅一丈(三点三米左右)。
计算砂石,液体容积,皆以立方米。
计算牛马饲草(用钐刀刈割之野饲草,俗称羊草),以“格平”为单位。凡芟刈之草晒干,用铁叉挑积成堆,呈圆垛状,中等身材(五市尺以上),二人各立草垛之一侧,执手通过垛中心相勾合,即一“格平”。“格平”,盖取诸与胳膊平齐之意。格为其音转。以秤约之,一格平饲草,合 150市斤。30格平积成一小垛,50格平积成一大垛。有以大小垛论交易者。买卖稻草,苫房草论捆,谷草(饲马)论斤(市制)。
容量,本县不使用升斗合制,至伪满时期,以斤折合使用过石、斗、升、合。盖一石为600市斤,一斗为60市斤,本县斗以下之升、合制并未实用。
液体西药或输血计量论毫升(相当于西西——C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