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衡器 第三节 衡 器
本地应用之衡器,民国二十年前,一律沿用杆秤,分30斤、50斤小秤,100斤中秤,200至300斤大秤。 盖使用大秤,必须二人至四人抬之。一人标码秤锤。五斤以下秤为戥子,盖戥子所用,多为商店秤量药材、鸦片,银行、钱庄衡定金银时用之。
伪满康德三年,颁布度量衡法之后,推行新制,开始使用公制。衡器使用天平,市面摊床通用 20市斤小杆秤。商店、粮米店、煤场等使用铁轮磅秤。 一吨以上车载物资权重量时,用“地中衡”——即大地秤。本县地中衡使用始于建国后之六十年代初。初设于煤建公司,渐及于粮库、石油公司等部门。
度量衡制度之沿用演变如此。建国后,1959年国务院发布《关于统一计量制度的命令》,确定以米为我国基本计量制度。因我国向使用市制,需逐渐推行公制,因此,长期间处于公制市制混用。1984年一月,国务院通过计量局《关于我国统一实行法令计量单位的请示报告》、《全面推行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意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再次申明,为与国际计量标准取得一致,减少换算。逐渐全部实行公制,向国际单位过渡,首先要求国民经济各主要部门使用,至1990年,全部实行国际计量单位。1985年,国家粮食、布匹计算一律使用公斤、公尺。然本县民间应用,仍需一定之适应阶段。
1985年九月六日,中央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颁行国际之基本单位与辅助单位如下:
附表:
国际单位制之基本单位
国际单位制之辅助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