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四节 计量机构设置与组织领导

第四节 计量机构设置与组织领导



              第四节 计量机构设置与组织领导
  本县计量工作,自建治以降(1909),无专设机构,盖由警察局稽察监理之,对私制小秤、剋扣顾主,少斤缺两或大秤买进,小秤卖出者,一经查出,即予罚款或制裁。伪满洲国时期,曾设置计量检查部门,因本县人口较少,未专设机构,由警察本队司法股与经济股兼管。解放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国家几次颁布度量衡法令,各级政府并建立计量检查部门。1965年前,本县标准计量工作,由虎林县计量所核查。1966年后,本县划归合江专署辖管,标准计量改由宝清县计量所核验。直至1979年始设置饶河县计量科,为县政府一职能科室,业务上隶省、地科学技术委员会。1984年升局。
  标准计量局所署理之事务,为标准计量之统一辖理。内地大县曾专设标准科(局),主管工业产品及服务饮食行业质量标准之验查,不合于标准者,不准出厂或上市。违者及饮食行业偷减用料,克扣顾客者,一经查出,则处以罚金,直至公诉法院处理。计量为度、量、衡器及长热、力、电、化、光、声、时间频率、放射等计量器具准确使用之监督检查。本县人口较少,工业无多,故二局合一为标准计量局,负责全县(包括森工、农垦系统)计量器具之检定与监督检查,对违反标准计量(短斤少两或多付于人)之单位或个人,依照法律规定,给以取消使用或令其包赔顾主损失,或依法处以没收其衡器,或处以罚款。计量局每年定期深入县内各事企业单位,进行验查衡器校正差误,以达标准化。同时,亦深入巡回验查工业产品及饮食行业质量标准。违者勒令停止生产,或关闭行业,或处以罚款,或没收产品。直至依法处理。工商行政部门(工商局),亦常同时配合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