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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农业机械化

第四节 农业机械化



                 第四节 农业机械化
  本县机械使用,最早为民国六年(1917年),小佳河警官兼地主苑福堂,自俄国购进履带式拖拉机一台(当时称火犁),后部牵引(畜拉)大公鸡开荒犁三台,每台后跟一人扶犁,开始使用机械垦荒。其后,伪满洲国康德六年(1939),日本开拓团于县城南部大和村,使用履带式拖拉机开荒,牵引三台燕尾犁(见卷三。器用),后跟三人扶犁。虽为机械化,实则人机结合,为半机械化而已。土地改革以还,自1953年起始,推行新式铁制步犁,辕前为铁轮,较弯形木犁为轻。续推行双轮双铧犁,系翻熟地用犁。二马(或牛)引,日翻地12~15亩。同时推广四马引十行播种机,实行平作。并同时推广畜引铲趟机。至1956年,全县计有铲趟机20余台,双轮双铧犁40余台。1956年,本县初始使用二轮畜拉胶轮大车。此前,均为铁瓦(轮外铁)木辋四轮马车及二轮牛车(见卷三。器用)。至1958年,全县各种新式农具共计75台。其中畜拉播种机30台,铲趟机40台,摇臂收割机五台,全县旧式木犁只限于扣地、起垄或趟地,余均使用新式农具。
  1956年末,本县建立八五九农场。1957年,农场垦荒,全用机械,此为本县机械化之初始。共引进各种拖拉机40多台,多为西德之K55型,苏联 S80型、DT413型拖拉机。1960年以降,始大量引进国产东方红拖拉机,并有铁牛28、55型胶轮拖拉机。开荒初期,运力不足,时用履带式拖拉机运粮油,浪费颇大。直至1962年后,道路日趋完好,胶轮拖拉机及汽车渐次增多,履带拖拉机运输之情形乃停止。农业自播种、中耕、除草、收获,全部实行机械化。小麦、大豆尽改为平播、苗耙灭草。时本县试制成功机引七铧起垄犁。播种玉米,一次可起七垄,后跟人工点播。亦有机械平播,因不便管理,且易受涝,故本县多采取垄作。
  1959年以降,收割小麦、大豆,多用履带拖拉机牵引联合收割机收获,并有一部分用割晒机先行割晒,然后拾合,田间脱粒,或人工成捆,运回场院,用脱谷机脱粒。1966年以还,脱谷机逐渐辍用,大部为自动联合收割机(康拜因)收获。
  县属人民公社,1962年场社分开后,仍以畜力为主,机牛马相结合。至1966年,达到每个生产队都有拖拉机,脱谷百分之七十实行机械化。粮油加工、锄草亦相继实行机械化。七十年代中期,非田间作业,亦悉用机械。至1980年,县内使用大型农业机械,达到极盛时期。其后,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大型农业机械需要量减少,小型农业机械成为实需。1983年以还,农民购买十二马力拖拉机多用于短途运输。
  随着农业机械之增多,农村机务队伍不断壮大。至1983年末,全县农业机务人员总数已达7 000人,其中县属2 000人,国营农场5 000人。
  为加强机务工作领导,国营农场早在1957年建场之初,总场即设置机务科,相继建立东安修配厂,1960年旋于各分场建立修配所。生产队普遍设立修理间,要求做到机车小修不出队,中修不出分场,大修不出总场。1964年,分建饶河、八五九、胜利农场、原分场修配所,扩大为修配厂,生产队仍为修理间,少数改为修理所。 1983年前,机械所有权,全部属于场有(即公有)。 1983年,实行责任承包,建立家庭农场,大多公用机械相继折价售给个人,承担为本队各农户翻、耙、播、收等项业务,收取工费。1985年以来,由于大多个体承包未有搞好,因此,1986年,县内各国营农场机械,仍回收归队所有。实行作业定额,超额奖励办法。少数家庭农场办得好的,仍归个人所有,管理并使用。
  县属乡镇,自1962年场社分开后,饶河区建农业拖拉机站,机械全属国有,机务人员,属国家职工,为农村(人民公社生产队)开荒、翻地、播种、收获,实行代耕制。拖拉机站收取代耕费,每亩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垦荒1.3元,翻地九角,耙地每遍三角,播种2.5角,中耕三元,收获小麦每吨九元,大豆六元。全都机械翻、耙、播、收,每亩总收费为4.5~5元。
  1964年,恢复饶河县建制,成立县农机总站(后改科),下领农机修配厂。各乡 (当时为人民公社)设农机分站,站下领管农机修配所,大队为修理组。
  1971年建县农机校,并设置农机研究所。每年分一至二次培训各种农业机务人员 200多人次。1965年,成立农机供应站。1967年以降,拖拉机全部下放生产队,农机供应站改为农机公司,专门经营农业机械及配件。县农机科、公社农机管理站负责行政及业务领导。机车燃料、修配费用和拖拉机财务开支、劳动报酬,均由生产队安排管理。按机务等级评定劳动日,年付300~400工日不等,享受机务津贴(分级每天加半分)与劳动保护。
  1983年起,全县农村普遍实行机车承包责任制,规定按承担作业地亩计算收入,秋后以实际劳作亩数收缴土地承包机耕费。按总收入提成或定额计酬不等。并有一部分农村,将所有农机具全都作价卖予个人。按国家规定每亩作业收费标准收取费用。计1983年末,全县拖拉机卖予个人者189台,集体承包61台,仍归集体经营者 31台。至1984年,除小佳河乡佳兴村仍集体经营外,余全部包售给个人。国家规定,每亩为1.3~1.4元。实际执行中,机车承包户,有私自提价现象,要挟农耕户。机械承包户收入,相当于一般农耕户丰年收入三至五倍,且旱涝保收。
  兹将1985年,全县拥有农业机械附如下表:
            1985年饶河县直属系统拥有农用机械一览表     单位:台



           1985年县内各国营农场农业机械统计表
                                     单位: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