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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粮食收购

第三节 粮食收购



                  第三节 粮食收购
  本县粮食征购工作,自土地改革后始,以征粮为主,年征粮总数为600~800吨,因丰歉减免无定,年各不一。于征粮之外,以市价收购水稻500~600吨,大豆100~200吨。水稻主要用于磨米外销,大豆加工豆油,除自用外,亦向外地运销。玉米价低,运费又高,仅供县内自销。1953年,本县主要粮食价格为水稻每斤四分,大米每斤5.5分,玉米1.5分,大豆四分。1954年,实行统购统销后,至1956年粮食价格上调,水稻每斤八分、玉米四分,1958年以来,粮食收购价格几度上调,城镇居民及工厂、森工林场供应价格,国家实行补贴倒挂办法,即高价收,低价销。差额由国家弥补,以保障城镇人民生活之稳定。为缩小工农剪刀差,1968年,国家粮食收购价格再度上调,销售价亦相应上调,为解决粮价上调,不使职工生活受影响,实行按人口付给粮煤补贴办法,本县每人月补贴6.5角。1976年,粮食收购价提高到每斤大豆3.5角。玉米1.5角,小麦2.5角,实行超交加价奖办法,农民获益较高,较之建国初期,粮食交售价格提高五——六倍以上。因农村购买力亦相应提高。随之全国粮食大增,1983年取消粮食加价奖,1984年根据中央(八四)一号文件规定,改统购统销为合同预购,剩余部分,允许农民随行就市,自行出售。市价低于牌价时,国家依旧按牌价予以包收。
  县内粮食供应,自1954年实行统购统销制度以还,粮油禁止自由购销,凡国家工职人员、工厂企业及森工林场职工,中专以上之学校、部队等,全部按人定量,由粮食销售部门,按月供应。1956年全国实行高级合作化后,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农业潜力无能发挥,粮产有减,供应标准随之下减。1957年实行粮票制,凡公出流动人口,必须持“购粮证”至所在粮食供应部扣减本人定量,领取一定数量之粮票,方能在外地就餐,饮食店亦不例外,至1965年经济恢复后期,农业有所好转,供应标准恢复正常。1984年,城镇居民粮食月供应标准,脑力劳动30斤,轻体力32至37斤,重体力劳动40至47斤,特重体力50至56斤,家属26至27斤,中学生32至35斤。
  1959年以来,因县内水稻面积大减,居民月仅供应大米一斤。1978年以降,水稻种植增多,大米供应月增至5—6斤。农村实行生产承包责任制后,粮食大丰,议价粮广增,居民可在定量之外,到自由市场购买大米、白面。1983年前,大米每市斤五角,1984年每市斤降为3.5—4角,居民食粮品类构成由粗粮变为面粉为主,大米占三分之一以上。 1984年,全县城镇居民(包括驻军),粮食供应总量为1 180万斤。
  国营农场食粮,全部自给。因播种小麦居多,居民供应,向以面粉为主。1975年前,粮食加工设备简陋,面粉多为粗黑副粉。1974年以还,相续生产标准粉,质地精良,为城镇供应所不及。1984年农工月供应定量仍为四十斤,豆油一斤。职员及家属月定晕为35斤,幼儿分等次减,然均足食用,户有存粮,多者达千斤以上。
  农村自土改至1954年统购统销前,因水稻面积大,人均有二亩稻田,率以大米为主食。挠力河北无水田种植,粮食小麦占百分之五十,余为粗粮,1956年高级合作化后,粮食按人定量分配,初由人均650斤,至1958年减至560斤。小麦按省统一标准,每人年仅分60斤,麦产区也不准多分,1958年以降,刮起之共产风,持续至1960年,农产大歉,国家仓储大匮,本县居民所食,唯月供应豆饼面22斤,家属18斤,挣扎于饥饿线上。1962年因调整巩固充实提高方针之贯彻,政策放宽,允许农民种自留地或少量开荒,粮食产量迅速提高,户皆可以饱食。唯自1963年以还,“左”倾错误影响,粮食尤紧,农村人均留粮降至450~520斤,且品种搭配粗粮占绝大多数,细粮不足十分之一。偶有多留多分细粮者,必予追回,并对主持者给以纪律处分。自1979年开放政策实行以来,农民在完成上缴粮任务之后,留粮品种自便,至1980年以还,县内农村主食,由玉米改为小麦水稻。粮油议价部分,买卖自便。
  1978、1984年,各类粮食国库销售价与市场价格比较如下:
          1978、1984年各类粮食国库售价与市场价格比较表
                                 单位:元、市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