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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东北及本县航运之业肇端

第一节 东北及本县航运之业肇端



             第一节 东北及本县航运之业肇端
  为收复航运主权,清光绪三十三年(1907),东三省总督徐世昌授意松黑航总署在哈尔滨傅家甸购置轮船五只,驳船四只,以与俄国抗衡。宣统元年(1909),我国于松花江上增设税关。俄方极力反对,并以武力相威胁,清东北总督府,不得不于次年八月与俄方签署议定书,正式承认俄国在松花江之航行权。直至民国九年(1920),方兹禁止俄国船只进入我国内江。并同时禁止一切外国船只进入内江(见《满蒙全书》)。黑乌两江亦禁止俄船靠岸停泊。
  时正值俄国十月革命时期,国内商船大贾,大批逃奔我国哈尔滨等地,或将船只卖予我国商号,或与我国民间开办联营公司(如戍通公司”)。民国十四年,正式成立东北航政局,开展官办航运事业。此间私人大批修造或购置轮船。为统一管理,旋成立官营轮船公司及“东亚轮船公司”(民有船),计有轮船71只,加上驳船、汽船,三江之内,总计 140余只,开展黑、松、乌三江航运事业。
  本县航运,自民国十年始,正式建立停泊码头,计开饶河 (今东安镇)、四排、团山子(今饶河)三埠头,上溯至虎林(今虎头),不定期开。
  随着县内人口的增多,土地之开发,鸦片种植繁炽一时(见卷九。农业章),航运事业亦随之隆昌。一些巨商大贾相继插手航运。民国十六年(1927),本县商号东成泰,在哈尔滨购置一只火轮,名威远号,另有本县商会集资购得一只火轮名泰昌号,往返于虎林、富锦、依兰、哈尔滨等地。单程七天,往返一次为半个月,客运兼营货运,广为收揽沿途客旅货物。同时并有哈、依(兰)、富(锦)等地客货轮船往来于本县码头。最繁炽时为民国十七年(1928),本县码头竟同时停靠四艘客轮。运载前往本县赶鸦片烟市之流民及粮、米、油、盐、布匹货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