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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述

第八章 城镇建设及环境保护

第一节 概述



                  第一节 概  述
  本县城镇建设,迄无专设管理机构,民国三十七年(1948年)土地改革后,县政府内设建设科,然该科专司农林水利之职,并不受理城镇建设任务。此前县城内日伪遗房产多遭兵燹,所余几座公房,为县委、县政府、公安队等机关部队及学校所占用。日伪时期之县公署所属宿舍,已划归公有,由县财粮科代管。其余一般房舍,遵照当时政策规定,谁住归谁所有,并于1951年春颁发房屋执照,确定房权。1962年始设置房产科(饶河区时期),专职管理城镇建设及公产房屋之建筑与维修,经办砖厂等等。1964年十月,恢复饶河县建制后,1965年县政府属下成立建筑工程队,取代饶河区时期房产科之一切职能。1968年改建设科,下设房产处。1971年以还,率将水泥厂、自来水公司列入城镇建设范畴,归建设科辖领。其后城镇规划、城镇道路建设维修、绿化等,尽归建设科辖理。1978年以来,国家成立环境保护局,本县遂于1983年将建设科改为城镇建设环境保护科。1984年环境保护与城镇建设分开,均升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