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房产建设
第二节 房产建设
第二节 房产建设
1950年前,县城镇公有房屋,多为木刻楞或草泥结构,总共不过30余栋,220余间,约5 000平方米之数,除机关、部队、学校、医院、商店占用之房屋,由各该使用之单位管理外,其余民用住宅、宿舍,均由财粮科管理。奈因县财政无力维修,1951年后,相继出售部分公有房舍。至 1953年以降,公有住舍,剩不到十余座,50余间房屋(不包括机关、部队、学校占用办公之房)。1959年与八五九农场合并时期,盖大量草泥结构房舍, 1962年场社分开时,产权仍归农场所有。1964年恢复饶河县建制以后,县属房屋日渐增多,自1965年至1975年间,县城镇新盖职工宿舍200余栋,计合800余间,二万多平方米,全部为草泥或土坯结构。随着国家各项事业之发展,各系统之房建投资日益增多,公有房屋,除县建设科属下房产处经管之房产外,其它各机关事企业投资所建之房产住宅,归各投资单位所有。1975年以降,开始营造砖瓦结构住宅,自1985年,县城镇公有住宅基本实现砖瓦化。其中县财政投资建筑,属于城建局房产处管理之房产,总计90栋,10 953平方米。其它各系统营建之公邸99栋,34 287平方米;营业及厂房134栋,45 595平方米;住宅1 100栋,121 212平方米。私有及城镇农户952栋,41 023平方米。
本县职工住宅房租,自1964年恢复县建制以来,砖瓦结构者,每平方米月租价0.8~1角,草泥结构者,每平方米月租金为4~5分。一般职工,大多二间住房,利用面积35~40平方米,月房租不过2~3元。因人事调动之频繁,住房者人口之多寡,职务之差别,对于房屋建筑面积规格布设,率不一致。因此,每易住户,室内布设必有变动,每年房产处收取之房租,不敷维修之用。翻修建筑,更需县财政大量投资补贴。1978年以降,本县新盖之职工宿舍,除砖瓦(大多铁皮)化之外, 质量标准较前大为提高。同时,根据省人民政府规定,职工住宅面积,必须依照规定标准,不得超过或突破。即县处级住宅面积不得超过70平方米,科级60平方米,一般职员、工人为50平方米。室内结构不得随意改动。虽然如此,由于所在单位职务权限之不同,用公费任意自行改动布设之情况,碍难阻止。遵照中央精神,1984年,县委、县政府曾构想将现有职工住宅全部作价售予职工个人所有,自住自修,以后职工住房率以自建公助办法,即职工每建一所住宅,国家投资 5 000元以补贴之,不足部分自理,二十年后房权归己。自建公助办法,业已实施。公产房屋售予个人至1985年后方始实施。
本县城镇所占土地面积,1964年前,南北仅一公里,东西宽0.5~0.7公里,总共占面积仅为 0.6平方公里。至1985年,城镇南北扩展至二公里,东西宽三公里,总共占地面积已近六平方公里。仅二十年间,县城镇用地扩大十倍。虽现在城内尚有些须隙地并未全部被砖瓦覆罩,然已预示即被占用或即将被覆罩。随着本县人口日益增多,村镇居民点布设扩大,占用土地之情况日趋严重。1956年全县村镇(包括县城)所占土地面积总数不过15平方公里,仅占全县总土地面积0.23%,至1985年,不到三十年时间,全县村镇居民点住宅占用土地已达230余平方公里,上升到占全县总土地面积百分之三点四。根据国家对于土地节约使用之规定,自七十年代以降,已采取限定住宅面积措施,即农村每户住宅用地不得超过一亩,县城不得超过 0.5亩。虽则如此,县内建房占用面积仍在日益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