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人民政权建立后县财政之发展 第三节 人民政权建立后县财政之发展
民国三十七年(1948年),土地改革之后,本县财政仍属自给自足,自收自支,年终到省(合江省)报决算备案。其时因后方战乱初平, 本县农业生产力解放,群众生产积极性提高,耕地面积不断扩大,牲畜头数增加,粮食及其他土特产品大增,县委县政府着力于组织发展生产,县财政收支平衡并有结余。
土地改革中,将没收日伪时期之配给店东生泰油坊,改为地方国营大众油坊,并增加制米、酿酒车间。至1949年,年可加工豆饼 1 000吨,豆油100吨,石磨制粉(玉米及麦粉)2 000吨,纯收入15 000余元,同年冬派关玉清、刘继忠去虎林开办油坊一处,年加工能力为 300吨,纯收入折合人民币 (新币)6 000元。饶河至佳同时,为了开辟县内交通,县政府营办汽船二艘,木制驳船二艘,开辟饶河至虎头、木斯航线,年输出大米、鱼及土产 2 000余吨,可赚取运输费收入六万多元。同时组织地方人员伐木,年采红松1 000立方米,收入5 000余元。蜜蜂至土改后全部归并集体(见卷九养蜂),民国三十七年县财粮科投资,购买蜜蜂 300箱,创办蜂场四处,年收蜜 3—6万斤,收入9 000—18 000元(折现人民币)。同时,西风嘴子、小根菜嘴子、王八脖子(鱼丰)、驼腰子四处渔梁子,全部收归国有。由县渔业公司经营。年生产冻鱼80—100余万斤。冬季用爬犁运销富锦、佳木斯,纯收入2—3万元。农业税收入30万元上下。总计全年县财政总收入40余万元。除去地方行政、公安、教育等各项开支,年可节余十数万元。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作出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决定,统一全国财政收支,统一物资调度,统一现金管理,改变地区分散理财局面。本县由是以降,财政收支统一纳入国家计划,收支统一到省结算报帐。因本县行政教育人员较少,且大多实行供给制,开支较少,本年县财政总收入477 345元,支出220 233元,结余及上缴国库 24万多元。1951年政务院颁布《财政收支系统划分的决定》,将财政收支由高度集中统一于中央人民政府,改为在中央领导下,实行初步分级管理。即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中央财政收入包括:农业税、关税、盐税、中央直属企业收入、清仓收入、中央级行政司法规费收入、国家银行收入及其他收入。地方财政收入包括屠宰税、契税、房地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地方负责经营之国营企业收入、地方行政司法规费及其它收入。此外还有与中央按比例分成的收入,包括货物税、工商业税 (营业税、所得税、临时商业税、摊贩业税等) 、印花税、交税、存款利息所得税以及烟酒专卖利润等。是年本县尚未正式建立财政预决算制度,财政收支仍实行向省报帐制,由省统一管理。本年全县行政教育战线职工,全部由供给制改为工薪制。加以人员编制之扩大,县财政入不抵出,差额由省给予补贴。1953年国家实行第一个五年计划,财政体制,由中央、大行政区、省(市)三级管理,改为中央、省(市)、县三级管理,财政管理权限进一步下放。大行政区改为中央派出机关。县正式成为一级财政,建立预决算制度。中央规定地方财政收入,分为固定收入、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及调剂收入三类。因本县人口较少,已垦耕地无多,工业、商业均不发达,财政收入来源,入不敷出。因此,省对本县各项税收,企事业收入、其它收入,全部归县使用,不参与分成,以应付全县支出。不足部分,省给以差额补助。然每年财政收支预算指标需报省财政厅核定,超收或节余,县财政年终不上缴,全部留县安排使用,直至1958年。
兹将1950——1958年本县财政收支情况列表如次:
1950—1958年饶河县财政收支情况一览表
单位:元
续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