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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八五九农场及饶河区时期之财务

第四节 八五九农场及饶河区时期之财务



             第四节 八五九农场及饶河区时期之财务
  1958年国务院为改善财政管理体制,下放企业,下放财权,实行“以收定支、五年不变”之财政体制。二月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颁行《改进财政管理体制的实施方案》,具体规定县财政收入分为三种;一是地方固定收入,包括地方事企业收入,七种地方税收入 (印花税、利息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城市房地产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 其它收入,饮食服务行业的收入;二是企业分成收入,包括中央下放企业收入及地方参与分成之企业收入,上述收入按百分之二十留县,其余上解省及中央;三是调剂分成收入,包括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所得税、农业税、公债收入,以上收入中央按各地方收支多寡,确定不同之分成比例。本县财政收支不能自平,故省对本县不论固定收入,分成收入或调剂分成收入,全部归县财政,不足部分省仍给予补贴之。本年省对本县补助数额如上表。
  1959年,财政体制旋改为总额分成,即一年一定之办法。此期,已于1958年十二月,遵照国务院决定,撤销饶河虎林二县建制,合并成立虎饶县。本县地域,并入八五九农场,县内原有事企业全部归该农场管理,实行政企合一体制。原饶河县财政科,合并农场统一为计划财务科。农场限于初办,新垦荒地土质冷凉,加以耕作粗放,单产极低。农业生产除开荒进展较快,丽实际收获量甚少 (见卷九·产业上·农业)。自1956年末建场,至1962年国家共投资3 000余万元,农场财务仍不能自立,且产生大量亏空。虽采取伐木及开办工商企业,发展多种经营,仍无以弥平亏损。1962年,根据中央决定,原农村人民公社退出农场,改变所有制。农场自1963年起,改大场为小场,变三级核算为二级核算,撤销分场,或作为总场派出机构,改广种薄收为精耕细作,以提高单位面积产量为主,至1964年,开始上交利润。然农业生产受气候之箝制,丰歉绝非人定,故经济收入,各年亦自有加减。本县各国营农场财务收入,各场志均有志述,本章即不予以载录。
  地方自1962年从八五九农场退出之后,为一个区级建制。饶河区公所为虎饶县派出机关。下领饶河、西林子、小佳河、西丰人民公社。区公所内建计财科,设置单位预算会计,只管理上述区委、区公所及四公社之行政经费支出。其他农、林、水、气象、文化、教育、卫生等事业费支出均由虎饶县各主管科局垂直管理。饶河区范围内之所属企业利润,各项工商税、农业税等收入,全部上缴虎饶县财政局。此种体制直延续至1964年末,故此期即不列表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