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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饶河县建制恢复以来财政工作之发展

第五节 饶河县建制恢复以来财政工作之发展



           第五节 饶河县建制恢复以来财政工作之发展
  1964年九月经国务院批准,撤销虎饶县,恢复虎林、饶河二县建制。本县于1964年10月正式恢复建制,并恢复县财政机构。本县财政预算、决算,直接上报省财政厅。
  随着本县耕地面积扩大,农业税收较前增加。同时地方商业、供销亦有发展,地方工业相继创办,县财政收入随之提高。然因本县行政、事业人员不断增多,开支日益扩大,入不敷出。且县内森林资源大多属东方红林业局经营采伐,自1975年始,销售木材改经东方红林业局结算,因该局局址位居虎林县境,故木材税款,概由虎林县税务局征收,本县年减少收入五六百万元之巨。且自1966年文化大革命以来,不从实际出发,盲目开办企业,有些企业非但不能为国家创造财富,却成了少数人安排亲友之基地,加以县内交通不便,产品成本高、质量差、销路狭,因此造成长期亏损,县财政只得连年退库,动辄几万至十几万元补亏。县办粮种场、种畜场、果树场、黑蜂场,自办场以来,年年亏损,1983年前,每年财政补亏20余万元。工业企业如发电厂、农机厂等亦需财政补贴。商业企业、水产科所属渔场、公司,连续20年亏损。直到1984年,实行承包制后,改进管理,盈亏概由本企业负责,职工责任心增强,生产积极性提高,亏损情形,方始扭转。或转亏为盈,如水产局所属渔场,自体制改革后,人工养鱼事业大上,一举成为盈利企业。但因事业不断发展,分工日益复杂,县内行政事业机构臃肿日甚一日,虽经多次精简,然人浮于事情形无以改变。行政经费节节增加,开支庞大,县财政三分之二以上之经费均须省财政补贴。
  1963年至1965年中央对国民经济实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实行集中统一财政管理体制。1965年,本县财政初始恢复,省对本县实行“定收、定支、收支包干、差额补助、节余留用、一年一定”之体制,持续至1972年末。
  1973年至1975年,省对本县财政实行收入按固定比例分成,超收另定分成比例,岁出按指标包干之管理体制。1976、1977两年旋改为定收定支,收支挂钩,总额分成,一年一定之财政管理体制。 1978、1979两年定为增收分成,收支挂钩办法。1980年到 1985年,省对本县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一定五年不变”之财政管理体制。国家自1980年对财政实行重大改革,将全国“千家花钱,一家平衡”,改为分灶吃饭,“各家花钱,自求平衡”。以扩大地方财政权限,加重地方之责任。省对县级财政收支范围划分为:
  县财政收入包括:县所属企业收入,农业税,工商所得税,其他收入,作为县财政之固定收入,工商税作为调剂收入。
  县财政支出范围包括:农口之各项事业费,工、交、商事业费,城市维护费,知青业务费,文教、科学、卫生事业费,人民防空事业费,行政管理费,其他支出以及县用机动财力安排之自筹基本建设投资支出,企业挖潜改造资金,企业流动资金,科技三项费用,支援人民公社投资支出等。
  省财政厅专项拨款包括:科技三项费用,人民防空经费,知青下乡安置费,社队开荒补助费,小型农田水利费,防汛岁修,抗旱经费,支援人民公社投资,优抚社会救济支出,自然灾害救济费,少数民族补助费等。
  本县财政收入,无论固定收入或调剂收入,全部留县使用,仍不敷支出。由省给以定额补助。1980年省对本县财政包干基数如下表
               1980年饶河县财政包干基数表       单位:千元



  盖自1980年财务管理体制实行层层包干一包到底之办法,对企事业实行利润指标超收、减亏分成,亏损包干,自负盈亏;对税务部门实行工商税超收分成等改革措施,以调动各方之积极性,当年财政结余 733 000元。其后,1981、1982两年,因受严重涝灾、旱灾,农业税灾歉减免额增大,县财政收入减少;且奉上命新设置之行政机构续增;国家出台之政策有加,如增加生活与肉食补贴,工资调整,科技津贴,高寒补助等;加以损失、铺张浪费,使开支加大,亏损企业又无能扭转;且农村联产承包之后,大机械减少,油料销量减少,商业利润减少;物价上涨,国家对本县财政补贴包干数额不变,至1985年,县财政入不敷出之局面仍在日甚一日,收支无法平衡,年赤字达90余万元。
  兹将1950年至1985年财政收支状况附表如下:
              饶河县历年财政收入、支出明细表
                                   单位:千元



              饶河县历年财政收入、支出明细表
                                       续表



  注:1981年支出数内包括购置国库券支出50千元。1985年支出数内包括上解支出 208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