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一节 清代、民国及伪满洲国时期税务

第二章 税务

第一节 清代、民国及伪满洲国时期税务



            第一节 清代、民国及伪满洲国时期税务
  清季本县财税合一,民国七年始成立税捐局,负责征收各种税捐。小佳河、东安镇设有税捐所。自民国元年(1912年)至民国二十年(1931年)税目及税率如下:
  一、国家捐税
  垧捐(即地亩捐,又称大租):每垧(小垧,见卷八)二角(核吉洋一元)。  
  商 捐:分为三等,即一等三元,二等二元,三等一元。
  货 捐:按百分之一征收。
  旅 捐:每人日付一分(旅客住宿人数)。
  屠宰捐:牛每头八角,猪五角。
  渔 捐:每百斤征五角。
  妓 捐:分二等,一等年征四元,二等年征二元。
  网 捐:一个网滩年征五角。
  鱼钩捐:一竿鱼钩(快钩)年征二角。
  牙 税(即秤捐):每竿五角(商营业纳)。
  木 捐:每根一元(主要为红松木,每根相当二立方米之数)。
  二、县地方附加税目税率
  鸦片捐:每亩五两,核吉洋七元五角至十元,民国七年后实行。
  地基捐:每垧一元。
  警 捐:每垧一元。
  学堂捐:每垧一元。
  至民国十七年,捐税课目已有增加。至伪满洲国时期,本县上缴之国税、省税,课目日渐繁多。计有:垧捐、商捐、杂货捐、旅业捐、妓捐、屠宰捐、渔捐、鸦片栽培捐、白酒捐等。本县又加木捐、摊床捐、船捐、大吗哈鱼捐、冻牛肉捐、木植捐、车牌捐,冻猪肉捐、鸦片手续料(交易捐)、卫生捐、契税等。伪康德八年之后,更增加飞机献纳金、门户费、特别卖钱税、油脂税、营业税、自由职业税、印花税、牲畜交易税等。
  除捐税外,农民负担差役如背小背为剿抗日军背负给养物资,修路,修飞机场,修土城墙,勤劳俸仕等,每个农民不分农忙农闲年需35~40天偿服差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