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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东北光复后至今本县农业税征收

第二节 东北光复后至今本县农业税征收



             第二节 东北光复后至今本县农业税征收
  民国三十四年东北光复。日伪出荷粮制度废除。县地方维持委员会,自定田赋税率,每垧(小垧)征税伪国币15元。翌年,地方土匪控制时期,每垧交地方流通券或伪国币20元,同时,临时摊派征收款项,征收粮米、衣物等,大超正常捐税负担。土地改革后(1948年),免除苛捐杂税,农业税按常年产量评定地级(见卷五),按地级之平均产量(高梁、谷子为本位)百分之二十交纳公粮 (即农业税)。按标准粮(高粱、谷子)折价,任交所种各粮色(小麦、玉米、大豆、水稻)兑付公粮。1951年起执行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0年9月颁布之《解放区农业税条例》,实行全额累进税制。税率共分为40级,1952年旋改为24级。本县税率为常年产量的百分之二十三,1958年降为百分之十九,因折算繁琐,自1954年交公粮统一改为以粮顶交,以款结算之办法。本县农业税之平均常年产量为亩 160市斤。1963年边境县降为按百分之十交纳税款,计核每亩交主粮16斤,折人民币1.57元,其后一直沿用此计算方法。1960年,国营农场新垦荒地升科,农业税征收数额扩大,成为本县财政一项主要收入。农业税款,由县财政局直接征收结算。1984年后,县财政局设农财股,专管各年农业产量调查核实、灾歉豁免、农业税实际征收额之概算等具体事宜。县税务局只负责工商税及其他杂税之征收。兹将1950至1985年各年农业税实际征收额附表。
              1950—1985年农业税实际征收额
                                     单位:元



  注:1962—1964年本县(饶河区时期)农业税由虎饶县财政局统一结算。
  1978年度农业税征收金额注:1978年前,国营农场交纳农业税,实行盈余则征,亏歉则免之办法。自1979年起,一律按课税面积及常年产量计征农业税,歉收按实际灾情减免。计税方法与农民同。  
  自1955年起,根据黑龙江省黑财字三七九号文件规定,为整顿目前农村财政混乱情况,严禁乱行摊派,以实行合理负担,为适应国家需要,对农村财政事业费确定以县为单位实行“统筹统支”办法,以作到有计划发展农村各项事业,保证农村各项事业 (农村文化建设,中、小学校舍维修、农村广播、乡村道路维修等)发展所需资金 ,按农业税正税百分之十二征收附加税,由县财政统一平衡分配使用。1958年以还,因共产风、浮夸风及全国所遭受三年自然灾害,农村经济极度贫困。为减轻农民负担,以利农民之休养生息,根据上级指示精神,1961年降为百分之十。1964年,黑龙江省根据国务院(64)国财字二九〇号通知,为进一步安排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所需要之经费,可由地方适当提高农业税附加比例,由原来最高不超过正税百分之十,提高到不超过百分之十五,增加百分之五附加税。1979年前,统一上缴省财政厅。文化大革命期间,此项附加费作为文革经费来源。后旋改为落实政策经费、基本路线教育经费。自1984年始,省不再收缴此款,留存县财政作为发展乡镇企业资金。
               1985年农业税征收结算表
                                   单位:亩·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