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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税务机构、工商各税税率及税额征收

第三节 税务机构、工商各税税率及税额征收



           第三节 税务机构、工商各税税率及税额征收
  为加强税收工作,1949年初,合江省税务局在本县设置税务所, 开展工商税、货物税(即产品税、烟酒、罐头、水产品等)。利息所得税及其它税收征收工作。1951年撤销。 1952年在财粮科下设税务员,负责以上各税收缴。1956年正式成立县税务局。1958年末与八五九农场合并后,撤销县税务局,并入八五九农场计财科,内设二名税务员。1962年,场社分开,饶河区设税务分局,上隶虎饶县税务局。1964年十月恢复饶河县建制,升县局。1967年再撤税务局,合并成立财税革命委员会。1972年恢复税务局至今。
  建国后本县各税目税率多次变化。1950年本县税目概分为: (一)、工商业税(未分国营、集体、个体),(二)货物税 (即产品税:酒、原木、砖、水产品等);(三)利息所得税;(四)屠宰税等。
  工商税率:根据1950年一月二十七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之《工商业税和工商业所得税条例》,对个体工商业税及工商业所得税实行全额累进征收,具体税率,即按其全年利润征收。
                  工商所得税率表
                                     单位:元



  1953年对私人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之政策,同时为发展与巩固集体经济,工商业所得税提出区别对待,即限制个体经营,巩固集体经济。对上述税率,凡集体性质企业,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如年利润120元以下,征税百分之七,收入180元,其超收部分(60元)按百分之十征收(见前表)。而私人资本,则实行全额累进征收。即收入 180元,全部按百分之十征收。
  货物税率:即产品税,白酒按出厂价百分之六十征收;原木按售价百分之五征收;水产品按收购价百分之五征收。
  1963年四月,国务院颁发《关于调整工商业所得税负担和改进征收方法的试行规定》,规定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如下:
                 八级累进税率表



  注:超额累进计算公式: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应纳税款。
  1975年税制改革,新规定之税目税率如下:
  白酒税:纯粮白酒,按出厂价百分之六十征收;饲料粮白酒,按出厂价百分之四十八征收;糠麸白酒,按出厂价百分之三十征收。
  原木税:按销价百分之十征收。
  木材加工税:按加工销价百分之五征收。
  成品家具制造销售税:按销价百分之五征收。
  水泥税:按销价百分之十五征收,1982年降至百分之七点五征收,1983年十月降至按销售价百分之五征收。
  红砖税:按出厂价百分之十征收。
  瓦税:按出厂价百分之十征收。
  营业税:包括零售商店、批发商店、饮食、旅店、修配、服务、交通运输、邮政、电讯等,除旅店按总收入百分之五征收外,余均按百分之三征收。
  1983年四月国务院国发七十五号批转财政部关于全国利改税工作会议之报告及《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之通知规定,对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
  为执行对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第一步改革,县政府于1983年七月二十一日以饶政发(1983)七十一号文件转饬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的规定》,本县开始对全县工业、商业、物资等企业应实行利改税之37户企业进行摸底测算,确定了15户企业利改税,划分了大、中、小型企业,核定留利水平,调处企业实行利改税后所出现之各种纠葛,既保企业合理留利,且保国家财政收入以调动企业之积极性。
  国营企业利改税第一步改革,全国普遍从1983年一月一日起实行,征税工作从本年六月一日起办理。
  1984年十月推行利改税第二步改革。从税利并存过渡到完全以税代利。经全国六届人大第七次会议决定,授权国务院,制定改革工商税制之有关税收条例,以草案形式发布试行。国务院以国发(1984)一二五号文件颁饬产品税等六个税收条例 (草案) 及调节税征收办法通知。将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以法令形式固定下来,企业有依法纳税之责任及义务,使国家财政收入有法律保证。
  根据全国和省第二步利改税工作会议精神,本县对财政预算内应实行利改税的47户国营企业进行第二步利改税测算,调整基期利润,核定调节税率,并对亏损企业提出限期扭亏意见。实行利改税第二步改革后,调整并完善国家与企业之分配关系,促进国营企业之健全经济责任制,以改企业吃国家,职工吃企业大锅饭之状况。自此,国家财政收入稳定增长得保,且企业经营管理及财务有自主权,既促进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又调动企业职工增产节约,增收节支之积极性,进而提高经济效益,推动本县财政经济状况之好转。
        1984年十月一日实行之国营企业八级超额累进所得税税率表



  建国以来本县各年所收工商各税,因机构迭变,数字收档不全,仅将所搜得之1950~1985年税收金额附如下表。
              饶河县1950~1985年各类税收统计表
                                     单位:元



                                       续表



  注:1985产品税58 000元,增值税14 0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95 000元,其它10 000元。
  至1985年,本县税务局,共计21人,下辖六个税务分局,二个税务所,总计为76人,具体细列如下:
  饶河镇税务分局26人,1972年建税务所,1984年升分局。
  欣城(饶河农场)分局四人,1966年建,1980年县局接收。
  胜利分局四人,1966年建分局,1980年县局接收。
  四平(八五九农场)分局四人,1966年建分局,1980年县局接收。
  菖平(红卫农场)分局四人,1970年建分局,1980年县局接收。
  红旗岭分局四人,1969年建分局,1980年县局接收。
  小佳河税务所五人,1972年建。
  西丰税务所四人,1972年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