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存储贷放款利率之演变
第四节 存储贷放款利率之演变
第四节 存储贷放款利率之演变
本县自清末建县始以迄伪满洲国时期,无银行组织。伪康德二年成立朝鲜人金融会,按地亩入会筹款,共集资19 272元(伪满国币),另每户平均集资10元,为无息筹款,共14 300元,以月息五厘贷出。民间储贷通常为互助性质,向不计息,亦有少数人以放贷营生者,利息月利二分,高者三分,俗称之为高利贷,至土地改革时全部取缔,其后民间借贷,迄无计息者。
1955年,信用合作社建立之初,吸收民众投入股金,开展存储与借贷业务。存放款利率分以个人存款,国营企业,公私合营企业,农业贷款等,依照当时颁行的利率规定执行,各年均有不同。
建国前,民国三十六——三十七年(1947——1948年),东北银行存款利率,活期存款利率为月息六至九厘,定期存款一个月为一分五厘,一年以上,月息为八厘至一分。
建国后,活期储蓄,1950年,月息为三厘,定期储蓄,月息为四厘五,至1951年以降,利息略增,活期月息为四厘五至七厘五,十二个月,月息为一分至二分。零存整取十二个月,月息为六厘至一分五厘。1955年十月后,存款利息大幅度降低,活期月息为二厘四,至1959年降为一厘八。十二个月,月息由二分降为六厘六。至1959年一月,存款年息降为四分,1971年以来,受“四人帮”极“左”思潮影响,活期存款月息降为一厘八,定期存款一年,年息为三分三。1980年始稍有回升。至1982年活期存款月息为二厘四,定期一年月息为三厘九,二年为五厘一,三年为月息六厘。为鼓励存款,活跃经济,1983年以还,各项存放款利率均相继上调,农业银行所属之放款利息较国行为高。国行贷款与存储,各时期均依照当时实际情况,从扶持生产角度,确定利息之高低,因有利率表可资查核,本志即不繁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