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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货币

第五节 货币



                 第五节 货  币
  本县流通之货币,依据时代不同而有别。清末建县之前,自光绪十六年(1890年)前,一律使用中制钱,以一吊为十百钱,或使用白银按两、钱、分、厘为单位交易。十六年以后,沙俄势力日益深入东三省境,本县首当其冲。至光绪二十三年 (1897年) 俄国黑龙江轮船公司取得进入我内河——松花江航行之权利,经济渗透日甚一日,于是俄帖(卢布)在本县境内开始流通(乌苏里江沿岸各县皆同),以与中钱抗衡。至宣统元年建县以还,俄币成为本县主要货币之一。其时本县流通之货币计有吉林官帖、哈大洋、现大洋等。民国二年(1913年)前后,俄帖盛极一时,竞达到16元吉林官帖兑换一卢布(俄币),直到民国十八年俄帖方始禁用。民国10年以来,本地鸦片种植日增,县内物资交易,恒以鸦片为本位,代行货币使用。比价为鸦片一两,兑吉林官帖或哈大洋1.5~2元。“九·一八”事变后,民国二十一年(伪大同元年),前依兰镇守使李杜及虎林县高玉山组织的抗日救国军退守饶河、虎林一带。为应付数千军人粮饷开支,由当时商、农两会名义于民国二十二年(伪大同二年)4~10月,先后六次,共印发地方流通纸币603 000元,流通于饶河、虎林、抚远三县。起始商民不愿使用,以半强制性开始流通。至伪大同二年末,日本侵占饶河后,于伪康德元年,在县城开始回收。与旧吉林官帖、哈大洋同时兑换。以270 329元兑换伪满国币 2 703.29元。其余部分,由于县内交通不便,未能兑换全部残留民众手中化为无用之废纸。
  伪满洲国时期,使用之货币为伪满洲中央银行发行之伪国币,票面额为一百元、十元、五元、一元、五角及金属硬圆币一角、五分、一分。伪康德八年后,金属币回收,发行一种硬塑料币,面额为一角、五分,一分。
  伪康德十二年八月,苏军进军东北,伪满洲国垮台。其时苏联发行一种名之谓“红军流通券”,票面额为一百元、十元、五元、一元。上注明汉字“苏联红军司令部”,下书:“为一切支付必使用”字样,与伪国币同时流通,比值与伪国币相等。苏军撤退后,于民国三十七年(1946年),以伪国币或东北地方流通券兑换。本县内数额约三十万元,其时因本县村屯居处僻塞,未能如期兑换者约有十五万元之数,散存在民众手中,变成废纸。
  民国三十五年“二·二二”西风沟土匪叛乱事件后(见卷四·历史沿革·上),本县地方匪伪政权,为应付庞大军费开支,于本年五月经伪财务处主任李绍山及王友三主持,印发地方流通券40万元,票面额为五元、十元、一百元不等。此批纸币,同伪国币直至民国三十六年九月,在饶河县政府主持下,以东北地方流通券一比一兑换。然散在民众手中者,仍不下五万元之数,化为废纸。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为统一币制,废除各种地方流通券,于1950年,以东北地方流通券9.5万元兑换人民币1万元之比价全部予以更换,全县兑换总额不详。1954年全国币制改革,以旧人民币1万元换新人民币1元之比价全部予以更换,直流通至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