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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

第七章 物资

物资



                 第七章 物  资
  1964年前,建筑所需物资,统由商业部门购进。随着工业建筑事业之不断发展,对于建材物资——木材、钢材、水泥等之需求量日益增多。1965年,根据省、地要求,本县始建立物资科。下设物资综合公司(简称物资公司)及木材公司。物资公司主要经营金属材料。木材公司经营本县计划内所需之木材,加工成材经销,年约 2 000立方米。1978年后,在计划外可通过议价(高于牌价)购入一定数量之木材加工外销或直接销往内地。为应急社会需要,1970年建电器修造厂一处,制造发电机销向县内外,因质量差池,八十年代以降,停止制造,改为修理。1984年物资科升局,物资公司经营物资购销业务,并辖领燃料、木材二公司。
  一、燃料公司
  燃料公司专项经营煤炭。1977年前直属商业系统,煤炭、石油合一经营。1978年生产用煤交物资科经营,石油专设公司,仍归属商业经营。
  本县煤炭运入,始自伪满洲国康德七年(1940年),由轮船自佳木斯港装驳船运至本县,回返装红松原木。虎头通火车后,改经虎头运入。用于机关取暖及大带河(今垒山村)日本关东军守备队发电厂之燃料。年运入量 1 500吨之数。此前本县取暖及铁匠炉锻铁所需要之燃料皆用木柈及木炭。自煤炭运入以后,方始以煤为县城取暖及锻铁之主要燃料。东北光复后,因黑、松、乌三条江机动船只全为苏联劫走,航运中断,本县煤炭进口停止,县城取暖及铁炉燃用,旋以木袢木炭为燃料。1954年以还,航运开通,煤炭开始运入。年购入量 1 200吨之数。1956年后增至2 000吨。1958年大批转业官兵开赴本县,煤炭购入量增至3 500吨。1964年建发电厂,加以人口增多,煤炭运入达 4 000余吨。另饶河、胜利、八五九三农场年靠轮船运入之煤炭达8 000余吨。红卫、红旗岭二农场靠汽车运入之煤炭,年在4 000吨之数。至1976年以还,县直属系统年运入煤炭已达二万吨。至八十年代增至35 000吨至四万吨。卸煤向用人力背扛,1966年改为人扛至传送带倒卸,1978年全部改用机器卸船。1983年煤价上调,从佳木斯上船,每吨煤炭由25元,上升至29.6元;工业用煤,由每吨23元增至28元。到达饶河煤场,每吨生活用煤57.6元,工业用煤为66.3元。为了降低工业成本,1985年以来,航道常因水浅船只不通,有些企业遂改船运为汽车自宝清地方小煤窑进煤。生活用煤亦有自宝清运入者。尽管如此,本县煤炭,百分之八十以上仍靠水路运输。1978年以来,本县煤炭实行定量供应,每户年供应二吨。1983年煤价上调后,生活用煤仍以每吨35.8元出售给消费者。本公司属于亏损经营,煤价差额由县财政给予补贴。年在 40~60万元,1985年县财政补贴510 800元。兹将本县1978年以来,各年购入煤炭附如前表(见595页)。各机关事企业单位用汽车自行购入之煤炭不计入此数。
              饶河县各年购入煤炭统计表           单位:吨



  二、木材公司
  本县自建县以来无专门经营木材之企业,伪满洲国康德七年建北边公司,经营木材采运、石灰、木炭各业。解放以来,无专业组织。1965年始建木材公司,负责县内木材加工及销售。本年国家调拨木材指标2 500立方米,自购1 200立方米,年总产值37万元。内销不纳税,按百分之三提取管理费。其后安装带锯,木材不足加工,成本增大。1976年以还,除国家调拨木材指标外,议价自行购入之木材年在 1 500立方米以上。因于卷十工业木材加工条内已具体叙述,本章即不重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