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
第八章 审计
审计
第八章 审 计
本县六十年代以前无审计机构,七十年代开始于县人民政府财政科设置稽查员,会同银行、税务、物价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进行审计与财政监督检查工作。1983年九月,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及省政府《关于组建各级审计机关开展审计工作》的指示,正式设置饶河县审计局,编制九人,配有一名副局长,1984年四月增配正局长。同年六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局内设工交、商粮、文行、金融、农村五个审计组,各设组长一人,各负专责进行审计工作。
本县审计局成立后,对财政信贷计划执行及其结果;对国营企事业组织,基本建设单位,金融保险机构之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对行政机关和有国家资金或接受国家补助单位之财务收支;对严重侵占国家资财,严重损失浪费及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等违反财经法纪行为;对国家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之建设项目、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与专项审计。同时,每年并参加一年一度之财税物价大检查工作。1984年依法对食品公司、电影公司、土产公司、17个基本建设单位决算,广播局、粮食议价公司、工商局、物价局、农业银行、县联社、鹿场等30个单位进行审计,审出各种不合理资金555 600元,其中违纪金额224 900:元,上缴地方财政约64 000元。同年五月十日同县财政、工商银行、税务局对县人造板厂进行为期一个月之综合性调查。
1985年依法对开荒办公室、县医院等61个单位的发放奖金及实物补贴,饶河粮库、水产渔政、水利局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银行债券、财政局支农资金、农业银行决算、八个基本建设单位决算等129个单位进行审计。审出各种使用不合理资金10 517 000元,其中违纪金额902 000元。上缴县财政56 9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