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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下序

第九章 工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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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放以前,本县工商业处于自由发展状态,官署仅负收税之责。民国时期有县商会组织,担负工商界内部及外部事务管理及与县署联通之职,伪满后期即已撤销。建国后,1950年,全国财政经济统一后,贯彻中央提出之“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政策后,县城内工商业始有发展。随之成立县工商联合会,除贯彻执行党及国家对于工商界方针政策外,并具体处理工商业内部事务。1956年实行对于私人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后,个体工商业者,除修鞋、理发,尚有少数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外,其余全部归并集体或公私合营。此后,虽有少数手工业者或商业代销点,均由国营商业或合作商业所管领,工商行政管理,概由税务局兼理。1978年前,县城内仅有卖冰棍、修鞋、叫卖小商贩不过十几人。1979年春,贯彻实行党之十一届三中全会开放政策后,先开放自由市场,允许农民到集市上出售自产之农副产品,允许个体经营手工业及商业。为加强市场管理,工商行政自税务局析出,单独设置工商科,负责营业证书发放及市场管理。兹将1984年本县工商业户数、成交额及工业产品注册之商标分别列叙如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