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物价管理物价管理 第十章 物价管理
前本县无物价管理机构,清及民国时期未考,伪满洲国后期,因太平洋战争爆发,物资紧缺,物价飞速上涨,货币贬值。以伪康德三年(1936年)白花旗棉布每尺二角,到伪康德十二年(1945年),暴涨至每尺一元以上,且市面无货。东北光复后,兵荒战乱,工业生产呈停滞或下降趋势,农业生产也受战争影响,灾歉频仍,加以苏联进军东北时,大量发行红军临时流通券(货币——见前)及其后东北地方各类货币同时之大量投放,市场物价飞速上涨。到1949年建国时,货币“分”单位上升至万元单位。元单位上升至百万元单位,且涨落不定,人民深受物价暴涨之苦。虽自民国36年至37年实行土地改革,对私人投机倒把进行限制与打击,然物价仍难抑平。
1949年建国后,物价工作逐步纳入国家计划管理轨道。1951年县政府设工商科,兼理市场物价管理工作,1958年末场县合并后,成立工商行政物价管理所。1964年恢复饶河县建制后,设置饶河县物价委员会,合署县计划委员会。1979年县物价委员会由县计委析出,成立县人民政府物价科,配备工作人员三人,1984年升局。同年五月增设饶河镇物价检查所,1986年七月增设小佳河镇物价检查所。全局共有工作人员14名,正副局长二人。
本县物价工作,解放前,一任自由浮动,无人进行干预。建国初,人民政府即推行稳定物价政策,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之原则,逐步扭转通货膨胀物价飞涨之局面,本县物价至1950年即趋于稳定。此期主要采取统一货币(全国币制改革——见金融),统一现金管理,控制货币投放(本县当时无银行),大力发展生产,扩大商品流通,集中大量物资投放市场,回笼货币,平抑物价。并严厉打击各种投机倒把及哄抬物价份子,物价遂趋于基本稳定。
1954年,本县实行粮食统购统销,执行国家规定粮棉油麻之统一购销价格,合理确定农村产品比价。适当提高农副产品价格,较之1950年市场销价提高百分之三十五至五十,农民收入增加,生产积极性提高,进而促进农业生产之发展。并通过国营批发商业控制私营零售商业之营业额,规定各类商品差价。1956年全国冻结物价,县政府号召全县人民开展增产节约运动。
1958年盖因浮夸风与工作失误,加以全国自然灾害之影响,国民经济遭到严重挫折,生产大幅度下降,市场肉食、物资供应紧缺,自1960年末至1961年,物价曾一度猛涨,自由市场物品昂贵,货币滞流量过大,广大干部、职工生活费支出上升百分之六十以上。为安定人心,回笼货币原则根据上级指示,开始出售高价糖果、糕点。每斤糕点由原来0.79元,提高至三元以上,糖果每斤提至四元以上,自由市场烟叶每斤由五角飞涨至三十元以上。与此同时,手表、自行车及高级针织品等物资也实行高价出售,不收票证。1961年,八五九农场成立高级饭店,高价出售饭菜,鲜鲤鱼由原来每斤两角提至一元以上。至1963年,全国工农业生产全面好转,本县市场物资充盈,销售价格恢复正常。国家相续提高粮食收购价格,调整粮食销售价格。并对职工及家属每人每月粮价补贴0.64元。西药、化肥、农药,农用柴油等多次降低销售价格,对部份工业品价格也做升降调整。市场物价日趋稳定。1965年全国猪肉充盈市场,中央提出吃爱国肉,每斤从七角降至5—6角销售。
“文化大革命”开始,国民经济遭到前所未有之严重破坏。为执行国务院《关于不得自行调整商品价格的通知》,本县于1967年八月,再次冻结物价,十年间物价指数变动不大。
1978年,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降,1979年,县政府正式设置物价科,在中央统一部署下,提高粮食、棉花、油脂、油料、生猪、菜牛、鲜蛋等18种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其中粮油超购部分,在已调价格基础上,加价百分之五十收购。同年十月,国家旋适度提高猪肉、牛肉、羊肉、禽蛋、水产品、蔬菜、牛奶等八种副食品之销售价。同时,国家每月又发给职工干部每人价格补贴费五元。
为理顺价格,使商品生产符合价值规律及供求关系,此间,又适当提高烟酒销售价格及煤炭价格(生活煤除外)以及焦炭、生铁、钢材,部分有色金属和木材之出厂、供应价格。因铁路运输、水运价格之提高,对部份商品购销差价率及进货费作必要之调整。同时大幅度降低化纤织品、手表等商品销售价格,对促进经济改革、稳定市场、稳定物价起重要作用。本县1979年实行开放政策以来,市场肉食敞开供应,唯价格提高一倍(猪肉)至七倍(鱼类),主要为农副产品价格之提高。工业产品,尤其衣着品价格并有下调。县物价局为平抑物价,稳定市场,几年来多次组织物价大检查。对县内企业及市场商贩逐一进行检查,对保证市场繁荣,稳定物价,促进工农业生产起到一定作用。兹将本县各年主要农副产品收购及部份物资销售价格附如下表:
饶河县各年主要农副产品收购价格表
单位;元
饶河县各年主要商品销售价格表
单位: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