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下序
第十章 自然灾害
章下序
解放后,在党和人民政府领导下,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得到了加强。但由于农田基本建设不过硬,农业生产条件尚未得到根本改变,每年都程度不同地受各种自然灾害的侵袭。从1949年到1981年32年间,在生产上受较大影响的主要是涝、低温冷害、霜害、干旱等灾害,虫、风、冰、雹等灾害虽亦时有发生,但受害面积有限。32年中,受涝灾年份为15个,受低温、冷害、霜害年份为13个,干旱年份16个。受涝年份多伴之以低温冷害。涝灾以1952、1960、1964、1969、1972、1981六个年份为重,减产 2~5成。其中1981年6~9月四个月降水592mm,超正常年降水量,全县凡低洼地皆成“水乡泽国”,有20万亩颗粒无收,全县仅获五成年。1952、1960、1964、1969、1972、1974年因低温冷害、霜害,有效积温不足,20~35万亩庄稼贪青晚熟减产。1949、1954年以及1975~1979年连续五年大旱,其中尤以1954年为甚。是年 6~9月降水量仅160.5mm,不及正常年同期降水量 50%。因久旱不雨,土地龟裂,苗出七成,产量仅半。虫灾以1953年为最重,受灾面积近60万亩,减产二成。风害成灾,主要表现为地表土被吹走,草掘根,地扒皮,种籽扬出,禾苗被压。严重时毁种。个别年份蔬菜大棚被毁,果树落花,酿成较大灾害。
夏初秋末,局部地方时有雹灾发生。每7~9年发生一次较大雹灾(1964年7月受雹灾侵袭面积达15万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