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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人民公社化

第三节 人民公社化


 
              第三节 人民公社化
  1958年 8月中央北戴河会议认为,人民公社“一大二公”,适合办大农业,是加快农业生产发展和过渡到共产主义的最好形式,并作出“人民公社化”决议。
  县委认为:“自1956年建立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以来,全县农村经历了整党整社、大鸣大放的整风运动,社员觉悟空前提高。在政治思想上取得决定性胜利的同时,1957年冬以来又掀起了轰轰烈烈、万马奔腾、规模壮阔的生产高潮,为了加速发展农业生产,必须改变生产组织形式。因此建立人民公社的条件已经具备。”由1958年8月初开始了建立人民公社运动。到8月25日全县实现“人民公社化”。将全县15个乡(镇)、211个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合并组建为7个公社,三个畜牧场。平均每个公社2,509户,12,141口人。8,500垧耕地。除集贤、保安和永安的部分大队合建为集贤镇公社,沙岗、福利合建为福利镇公社外,其余都是一乡建一社。实行政社合一体制。乡人民委员会与公社管理委员会、乡党委与公社党委,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双担任务。在公社统一领导下,实行公社、作业区、生产队三级管理。
  公社建立之初,实行组织军事化、行动战斗化、生活集体化,各生产队都办起集体大食堂,实行粮食供给制加工资制。号召各项工作全面“跃进”,齐头并进,争上游,批保守、拔“白旗”,实行共产主义大协作(实际是“一平二调”、刮“共产风”)。这种不顾经济规律和客观条件的蛮干作风,使农村生产力遭到很大破坏。1961年党的八届九中全会和1962年 1月扩大的中央工作会议以后,纠正了“一平二调”和“共产风”。实行三级核算队为基础的管理体制后,生产乃逐渐得到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