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农业概说
第十二章 农业
第一节 农业概说
第一节 农业概说
早年,赫哲人世居于此,以渔猎为生,不事农耕。十九世纪末叶,这里仍属未开发地区,沃野千顷,无人垦殖。至清光绪十六年(1890年),三姓(今依兰)副都统初放官荒,招民引佃。清光绪十九年(1893年),富锦协领衙门再“续荒”:以四十五垧为一方,每方统收中钱廿七吊。民国四年(1915年)富锦县公署发放土地执照,同年,该县公署清丈土地,重新发放土地执照。从官府招民引佃始,凡二十五、六年间,为生活所困,衣食无着的山东、河北、辽宁等地的贫苦汉民纷至沓来,落户垦荒。本县最早的拓荒者,首推巩文炳及刘巨臣兄弟四人。他们于清光绪二十二年(1896年)来本县今黎明公社创业、复兴大队垦荒落户,遂成为本县有史以来最早的农户。从此,结束了此地荒原千亩无人垦种的历史。
此后,人烟渐稠,交通始畅,村屯从无到有,渐次增多。入迁者与日俱增,农事亦逐渐兴旺。本县早批村屯多于光绪廿六年(1900年)~民国四年(1915年)间建。村屯的出现和增加,应是本县早期小农生产发展的一个标志。
民国六年(1917年),官府和地主们为大量开发荒原,扩大耕地,满足发财欲望,除发放荒原予流民垦殖、鼓励垦荒者积极性,还诱之以利——允许农户种植鸦片。外地流民困户闻风而至。于是,来此垦荒定居者骤增,拓荒者日众。
当时“放荒”、“续荒”,名为国家发放荒地予民,实则荒钱大部为地主、官绅中饱私囊。他们指山、河为界,跑马占荒,钱多势大者往往占取大片荒原,钱少势小者占取小片荒原,荒原到手后或转卖或雇用长工垦耕,或招佃开荒。亦有的地主出资农民出力,头两年不缴地租,生荒开熟后,双方各得其半,叫做“一生二熟”。有的地垦殖后地主仅种一部分,余者出租,每垧收租粮500至800斤。还有的地主出地、出农具,交由贫困农民耕作,秋后四六或三七分成(农民分三或四,地主分六或七),即所谓“耪青”。
民国以后,仍有大片荒原待垦,地主、官绅深感单靠自流人口垦荒已不能满足自己急于暴富的欲望,还需大量招佃。为达此目的,他们诡称此地“粮食遍地”、“五年不收租”……,有的地主还采取预借路费等欺骗手段,诱使许多农民来此垦荒。入迁者再度增加。
伪满洲国时期,入侵之日本人为满足战争及其国内对于粮油的大量需求,一方面加紧对我掠夺,另一方面则“鼓励”中国老百姓开发土地。他们还从国内开来大批武装移民在本县境内建集团部落,从事农耕,兼充武备。
伪满洲国还成立农事合作社(后改为兴农合作社),组织“官部落”,招民开垦。这一时期,粮食多被日本侵略者掠夺。
本县垦荒伊始,至建县约六十年,此期间这里的农业生产技术一直相当落后,生产力低下,全靠人畜耕作。生产工具简陋,除犁铧、千斤、镰刀、铡刀、锄头外,余皆木制。运输不发达,主要靠大铁车和花轱辘车。分散的一家一户的小农经济是农业生产的主体。每劳力负担35亩左右,每劳力年平均生产粮食7,000斤左右,亩产200斤左右,以豆麦种植为主。据民国十七年(1928年)《吉林省政公报》载:豆类作物占农作物总面积的497%,麦类占 28%。民国以来,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力和产值,占整个经济比重的 90%以上。在农业内部,由于作物结构、耕作制度、农具、种子、土壤、植保、农技、园艺等相沿成习,极少改革,故农业生产力发展缓慢。然农业始终是本县整个经济的主体。
至1946年,集贤建县时,全县已有耕地80余万亩。
建县后,农业亦一直居于本县各项经济工作之首。特别是经过1947年完成土地改革和1956年完成的社会主义改造之后,相继进行了一系列农业技术改革,推进了农业机械化,农业生产条件得到了一定的改善,农业生产有了新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