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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森林保护

第五节 森林保护



               第五节 森林保护
  1951年县建立护林防火组织,1958年后,县、社、大队三级都建立了护林防火组织,实行划片包干(“文化大革命”期间,未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制)。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历来都由主要行政领导任总指挥。每年除经常性的宣传教育之外,都在防火期前发布告,下指示,召开会议具体部署,深入林区检查,及时清除隐患。县还设立专业护林队,驻在各林场,工作包干;各生产队设义务护林员,放哨巡逻。各大队都以民兵为骨干,建立防火队伍,人组织,马编号,春秋两季打、烧防火线。奖励护林防火有功者,肇事成灾者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由于采取上述措施,大大减少了重大山林火灾发生的次数,降低了损失程度。1950~1981年,32年计发生山林火灾142次,毁林面积2万亩,损失林木蓄积量13万立方米。据资料记载,1951年南部山区发生重大山火,5万亩山林受害;1974年发生火灾9.2次,毁林2,731亩,1975年发生火灾8.5次,毁林153亩;1976年发生火灾 3.6次,毁林3,329亩;1977年发生9.9次,毁林2,039亩。森林火灾大多是野外弄火所致。
  1974年建立了森林病虫害防治站,开始进行森林病虫鼠害普查预测预报工作。至1981年各种灾害发生面积为209,419亩,防治面积65,390亩,占发生面积31%。
  建国后,据不完全统计,发生乱砍滥伐案件625起,损失林地面积5,500多亩。林木蓄积量损失5万立方米。
         1949~1981年森林资源变化、林业生产情况表
                                   单位:亩、斤








               国营林场经营情况表
                                     单位:亩






               集贤县林业现状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