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水土保持
第五节 水土保持
第五节 水土保持
1957年前,山林植被比较完好,坡耕地开垦时间短,数量少,侵蚀沟发展缓慢,水土流失迹象不大明显。1958年以后,农、林、水利部门针对部分坡地出现水土流失情况,提出治理措施,并结合各自业务开始摸索进行治理工作。
1964年至1966年,县成立水土保持委员会,副县长张海、张振全兼任正副主任。下设办公室为常设机构,从农业科、林业科、水利科共抽调 4名同志抓业务工作,查清全县水土流失面积152平方公里(即22.8万亩)。1966年采取植水保林、修梯田等措施治理1.5万亩,并采取了改垄、挖截流沟等措施,初步控制了一部分地块的水土流失。
1967年至1974年,正值“文化大革命”中间,机构撤销,山林被滥砍、盗伐,采育失调;大面积毁林、毁草开荒,全县水土流失面积增至36万亩。但在“农业学大寨”运动及农田水利建设中,社队自行治理4万亩。
1975年后,水利科内有3人抓水保工作。1980年成立县水土保持站(3人)。从1980年开始采取综合措施,查清全县水土流失面积约为37万亩,治理35,000亩。建县后治理水土流失面积9万亩,其中造农防、水保林控制1.5万亩;截流沟12.4万米,控制2.1万亩,地埂 6万米,控制2,900 亩;其它措施,包括修塘坝、谷坊、筑梯田控制5万亩。但由于部分水保工程管理不善,降低了控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