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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下序

第二十五章 粮食

章下序


  
  民国时期,此地初垦,地沃人疏,粮食尚丰。除赤贫者,一般农民粮食有余,除交纳租赋和留下自食之外,余皆用以交换(以物易物)或出售。地主、富农终年盘剥所得之粮食,除大量投入交换或出售外,还囤积居奇,待价而沽。
  民国六年(1917年)后,集贤镇、国强街基、太平镇等地相继建起一些米面加工作坊,均是工商兼营,如集昌火磨,振兴油坊、同昌源烧锅等,除收购加工原料外亦兼收购其它粮食,成为粮食集散点。
  伪康德五年(1938年)日本侵略者推行“归屯并户”和“三光”政策,农业生产力遭到惨重破坏。日伪又颁布“米谷管理法”、“主要粮谷统制法”。并强征出荷粮:按地亩索荷,每垧(小垧即6,667平方公尺) 700~900斤,只给少许布匹,不给钱,此地农民受苦难。康德七年(1940年)开始实行粮谷配给,明令规定:中国人不准吃大米、白面,违者即以“经济犯”论。农业生产力遭到严重破坏,加之日伪政权的横征暴敛灾荒不断,遂使农村经济濒临崩溃,人民生活陷入极端困境,民皆有菜色。
  日伪统治者,为装点门面,粉饰太平,安定人心,以防民变,曾由村公所组织修土圆仓,每村修2~4个,用于“积谷仓粮”,以备遇灾“放赈”。蓄粮来源是向大户摊派或按地亩征收。康德十年(1943年)遇灾,日伪曾在岳家街(今集贤公社兆林大队)放过赈“救济”饥民,然粥少而饥者众,解决不了灾民的根本问题。倘遇灾荒,灾民亦可呈请社会救济,但往往是灾民费尽周折,即使偶有所得,其量亦甚微,且多霉


。好的“仓粮”,多为官绅、经手人等中饱私囊,用以自肥。
  建县后,党和国家对粮食工作十分重视,曾制定和实行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积极发展生产,稳定粮食市场,调动农民交售商品粮的积极性,从而保证了国家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