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购销 第二节 购 销
国民经济恢复时期(1950~1952年),根据粮食生产和城乡粮食市场情况,国家实行“多余多购,少余少购,不余不购,缺粮供应”和“优质优价”的粮食收购方针。这一政策调动了广大农民向国家出售商品粮的积极性,对保证国家建设和人民生活需要,稳定粮食市场,平抑粮价,促进生产和厉行节约都起到了积极作用。当时县政府规定农民卖粮一律归各粮栈收购,没有粮栈的地方由农村供销社代为收购,同时在集贤镇设立粮食市场,进行统一管理。1952年征购粮为8,809万斤,城镇定销量为571万斤。
1953年,我国开始大规模经济建设,城乡人民生活亦逐渐提高,所需粮食越来越多,但由于存在粮食自由市场,投机奸商囤积居奇,扰乱粮价,曾出现农村余粮户存粮观望,不愿出售,待价而沽的现象,一度使国家粮食购销不能按计划实施,销大于购,粮食市场紧张的状态。是年10月16日,全国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即统购统销政策)。实行“粮食市场管理暂行办法”,严格取缔以粮放贷、囤积居奇、走私贩运等投机倒把活动,从而保证了国家的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
1955年,实行粮食“定产、定购、定销”的三定到户政策,后本县根据省委指示,并依实际情况实行“定产、定购三年不变,定销一年一评的政策”。规定增产不增购,余粮可以自行处理。这一规定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此年本县征购粮为7,760万斤,非农业定销量为1,056万斤。1957年实行“以丰补歉”办法,对农民增产部分增购 40%,减产则减购。1958年随着“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实行了产、销、余算大帐办法,即由上到下分配任务,余多少,购多少,征购粮 9,623万斤;因多购了一些粮食,没留够“储备粮”。1961年后,实行“定购包干”政策:增产不增购,减产不减购,特大灾害适当减免,自下而上自报公议,此办法受到了群众欢迎和拥护。到1962年后,农村社员口粮的分配由原来的大拉平(平均分配)改为劳需结合,分粮到户,纠正了1961年前购过头粮的错误做法,农村留粮有所增加,社员生活亦有所改善。1963年征购粮为6,100万斤,粮食统销数字为1,715万斤。
1965年后,本县实行粮食征购“一定三年不变”的政策,当年受灾当年减免,群众积极拥护这一办法,所以粮食产量、征购量、储备量都逐年增多,而返销量逐年减少。1966年征购粮为7,703万斤,粮食统销数字为1,749万斤。1969年本县遇严重自然灾害,粮食歉收,本应实事求是地按党的方针政策办事,但当时的省革委会主任潘复生派聂士荣率员来县强征过头粮,美其名曰“红心粮、爱国粮、保权粮”,逼着社员把应留的口粮都交了征购粮,造成了极坏影响。这一年的征购粮为9,953万斤。
1971年以后直到1981年,实行“一定五年不变”的政策,其办法是参照近六年征购量的平均数,同时考虑增产因素,进行合理调整,实行超产、超购、超奖。为鼓励生产大豆,对大豆单独加价5%,粮豆统算加价 30%。留够“三留”(口粮、种子、饲料)后的余粮,国家以超购价收购60%,生产队留40%,用于增加集体储备和改善社员生活。集体征购政策界限是:起购点430斤,定销补差到380斤,超产队口粮460斤,超产分成的粮食也可用于社员口粮,但最多不能超过 530斤。1971年到1981年间,征购粮最低年份1981年,征购17,825万斤;最高年份1980年,征购137,476万斤。
历年粮食购、留数字统计表
(单位:千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