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物价管理 第二节 物价管理
“九一八”前旧中国时期和伪满洲国初期,富锦县五区无物价管理机构。较大工商企业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市场物价有时一日三涨。伪满后期,实行经济统制政策,五区警察署内设司法股,贯彻伪宫府经济政策、法令,监督实行粮谷出荷制和棉布、食盐、火柴等日用生活必需品配给制,各街村设置配给所。由于层层克扣,配售物品大批转向黑市,致使物价暴涨。
1948年(建县后),全县工作转入建设阶段,人民政府实行物价管理。
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执行稳定工业品价格、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的物价政策,促进了工农业生产的发展。1956年,由于社会购买力增长快,市场供应紧张,物价出现上涨趋势,按国家统一规定,实行物价冻结,1957年解除。
1961年,鉴于国民经济处于困难时期,国家规定十八类人民生活必需品及其费用按当时执行的价格稳定不变。这十八类是:1粮食、2棉布、3针棉织品、4絮棉、5肉鱼、6食油、7 食糖、糖果(以上为定量供应)、8食盐、9鞋、10酱、酱油、醋、11大宗蔬菜、12火柴、13煤炭、14煤油、15主要西药、16搪瓷、铝和橡胶制品、17房租、水电、邮电、医疗、学费、18车船票等。
1964年根据全国物价委员会关于国务院各部门和省统一管理以外的产品(商品),价格由县管理的规定,县物价部门负责审查县内全部产品(商品)的价格和各种收费。
1967年实行物价冻结。
1978年以后,国民经济实行计划调节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统一定价。浮动价、议价、集市贸易价格并存。对原属统一价格之菜牛、菜羊、家禽、木耳先后实行议购、议销,市场逐渐活跃。
1959年前和1967到1970以及1973到1978年这几段时间,无专门物价管理机构,物价工作有时由计委、工商、财税、商业兼管,有时先由各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例会制的物价委员会,对重大问题进行决策,然后由各业务主管部门归口管理。1979年县成立物价科 (1981年改为物价委员会) 后,除平时加强物价管理外,每年都在元旦至春节期间、“五一”和“十一”前后,进行全县性物价大检查,以监督物价,稳定市场。
价格调整: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国家曾多次对农产品收购价格进行调整。以6种粮食(大豆、高粱、玉米、谷子、小麦、水稻)的收购价格为例。
1952年为100,1957年为137。
1962年,国家对定量供应以外的高级糖果、糕点、针织品和手表、自行车等商品实行高价敞开供应。1965年全部撤销高价。
1979年至1981年,大幅度提高粮食、油料、生猪、鲜蛋、甜菜、烤烟、白瓜籽等农副产品收购价格。仍以6种粮食收购价格为例:1978年为100,1979年为136。
1979年在保持粮食、食油销价不动的情况下,猪肉、牛肉、羊肉、鲜蛋、家禽、水产品、蔬菜、牛奶等销价价格平均提高26%,同时,国家发给职工副食品补贴。
1981年,提高了卷烟、酒类销售价格。同时降低了涤棉布及其制成品销售价格。全县库存降价总金额大于提高价总金额。
1980年以后,多次下调手表、半导体收音机、电视机、锦纶制品、塑料制品的销售价格。
农副产品收购牌价对照表
单位:元
商品零售牌价对照表
单位: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