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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财政

第二十九章 财政、税务

第一节 财政


  
               第一节 财  政
  民国时期,此处财政由富锦县第五区农会统管,主要负责收缴捐税、筹集和支付地方军警、行政经费等。伪满洲国时期则由富锦县公署在集贤镇所设财务分局统管。地方财政主要来源赖征收名目繁多的苛捐杂税,其中一部分上缴富锦县财政局,另一部分用以豢养地方地主武装(自卫团)、反动军警和维持各级行政机关的经费开支,用于社会公益事业者绝少。解放前,集贤境内的地方财政一直处于收不抵支,入不敷出的拮据状况。直至解放后建县,地方财政方摆脱窘境。
  1946年建县后,人民政府设立财粮科;1955年财粮分家改为财政科;1958年财、税合并,仍叫财政科;1960年县制撤销,财、税分家,县财政科改为双市郊区财政科;1962年随县制恢复改为县财政科;1966年财、税合并为财税局;1968年财、税再次分设,仍叫县财政科至今。现科内设秘书、农业财务(收缴农业税、地方国营农业事企业财务管理)、企业财务 (农业企事业外的其它国家企事业财务管理)、预算(地方财政预算)等股。编制31人。
  建县后,财政管理和收支情况:
  1946年到1956年是“供给财政”,本县工商、农业各税由税务局、财政科征收,然后上缴省。县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所需经费、物资,由省拨给,事后凭单据到省结算、核销。县财政只是一级报销单位。
  1957到1959年,本县财政管理实行“收支挂勾,总额分成”办法:县财政收支指标经省批准后即为地方预算,完成收入任务后,省、县分成,县所得分成资金用以弥补预算超支或做机动财力。预算出现赤字时,如有意料外超支因素,省做遗留问题处理, 以平衡县级预算。
  1960到1962年,县改为双市郊区期间,财政不独立,属市的报销单位。
  1963年到1977年,仍实行“收支挂勾,总额分成”办法。
  1978到1979年,县财政管理实行“收支挂勾,超收分成”办法:以上年度实际收入为基数,超收部分省、县分成。当年预算能平下来,县就有一定的机动财力;如发生赤字,则由县在下年用增收节支办法自,行解决。执行结果,本县财政年年都略有节余。
  1980~1981年,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五年不变”办法:以上年预算为基数,如收大于支,按比例上缴;如支大于收,省给定额补助;指标核定后,五年不交。此二年本县支大于收,省每年给定额补助。实践证明,此办法能充分调动地方财政积极性。
           1957~1981年本县财政收入情况表
                                    单位:千元






           1957~1981年本县财政支出情况表
                                    单位: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