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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税务

第二节 税务



               第二节 税  务
  民国时期的税收制度是维护官僚、地主阶级的统治,对广大劳动人民进行超经济剥削的工具。各级官府规定了名目繁多的苛捐杂税。其中,以国家法律名义征收,交入国库的叫“税”,当时有粮谷税、货物税、营业税,土地税、白酒税、烟税等10余种;以地方衙门名义征收的叫“捐”,由地方官署自行支配,有“歌捐”、“妓捐”(由经营妓院者付)、“地捐”、“房捐”、“牲畜捐”、“地方捐”等。民国19年(1930年)之前,此地无税收机构。同年富锦县税捐局在赵小铺屯(今集贤公社庆丰大队)建第五区税捐局,设局长一人,巡差二人负责征收“国税”。
  1932年日本侵略者侵入此地后,在集贤镇建集贤税捐局。日伪时期的“税法”规定有“国税”和“县税”。国税有“粮谷税”、“木税”、“矿产税”、“矿区税”、“牲畜税”、“屠宰税”、“烟税”、“酒税”、“麦粉统税”、“印纸收入税”、“婚书费税”、“营业税”、“地税”、“契税”、“典契税”等15种。“国税”除按规定税率征收外,还依应征税额征收杂款(捐)。“县税”有“地捐”(垧捐)、“房捐”、“户别捐”、车捐”、“渔业捐”、“不动产取得捐”、“观览捐”、“屠宰捐”、“粮捐”、“鸦片栽培捐”、“营业附加捐”、“行业附加捐”、“木捐”等。当时的垧捐为每垧地(核现10亩)征收 1.062元,“戏捐”按卖钱额征收5%,“妓捐”、“饭馆捐”分1——4等,定额征收。一等税额3.08元,二等2.31元,三等1.55元、四等0.77元(月捐)。
  税收是国家的产物,体现了一种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关系,但由于社会制度的不同,其性质和作用亦有本质的区别。社会主义的税收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既符合人民的当前利益,又有利于人民的长远的根本利益。
  1946年建县初期,由县政府财粮科和各区负责税收。1947年12月成立集贤税务所,当时工作人员 7名。1948年集贤税务所改为县政府税务局,工作人员为15名,局内设直税、货税两个股,并增设福利、兴隆两个税务分所。1951年又增设双鸭山税务分所,负责征收所在地区的原煤税和工商税,是年县税务局内撤销直税股,保留货税股,增设征收、会计、秘书股。1956年县局接收悦来、太平税务所。全县税务人员增加到38人。县局负责城镇税收,福利、兴隆、悅来、太平 4个税务分所负责农村税收、税管。1958年县财政、税务合并为财政局,在财政局内设税企股,在集贤设税务所,负责税收。1962年财、税分设,恢复县税务局,人员为42名。下设笔架山、腰屯、丰乐 3个税务所。1966年财税两机构第二次合并成财政局,在局内设税收股,下设福利、集贤、腰屯 3个税务所,人员减少到25名。1972年恢复县税务局,人员增加到42名。局内设税收、财会、秘书3个股,下设福利、集贤、笔架山3个税务所。1979年接收友谊、二九一两个税务分局,全县税务人员增加到59名。1981年县局内设秘书、税政、财会3个股,下设5个分局(所),即友谊、二九一分局,集贤、福利、笔架山税务所,总编制59人。
  现行税制税率:
  根据全国统一税法,县内现行税收项目有:工商税、增值税、工商所得税、屠宰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牲畜交易税、专卖税等 8种,各种税均有征收条例(办法),都明确规定纳税单位和纳税人、征税对象、征纳期限、适用税率和征收税额、违章处理等(具体见附表)。
               税收制度发展变化表






                现行税收制度表






               县现行税目税率表









  历年税收情况
  1946年到1949年,国家没有统一的税法,1947年前亦没有税务机关,这一时期在“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方针指引下,地方为保障对革命战争的供给,遵照中央关于“暂时沿用旧税法,部分废除,在征收中逐步整理”的原则,各地“因地制宜”。本县开征了营业税、粮谷交易税、屠宰税、牲畜税,由区政府负责征收。1946年12月31日县政府发出通知,要求各区自1947年1月1日起征收“粮谷交易税”和“屠宰税”两种。“粮谷交易税”是指对卖粮者所得的钱征收3%;屠宰猪每头征税1.50元;羊每头1.O0元;牛原则不准杀,但老弱病不能使役的可经区政府检查批准后杀,每头征税8.00元。又规定,凡已纳税的肉,各区负责人在肉上盖章,未经盖印者一律处罚。1947年12月成立县税务所。从1948年 1月1日起,各区将税收业务(不包括农业税),全部移交给税务所。
  建国后到81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税制的改革,本县税收制度也发生了很大变化,主要分以下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1950年 1月政务院颁布《全国税收实施要则》,统一全国税政,建立新税制,规定全国统一有货物税、工商业税、盐税、关税、交易税等14种。根据全国税收规定,本县征收的税有:货物税、工商业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交易税、屠宰税、特种消费行为税、车船牌照税等8种。
  第二阶段:1953年我国进入有计划发展国民经济时期。国民经济经过三年恢复,公私经济比重发生了明显变化。为使税收制度适应变化了的新情况,根据“保证税收,简化税制”的精神,国家对原税制作了若干修整。这次修整是:试行商品流通税,简化货物税,修订了工商业税,取消特种消费行为税,开征文化娱乐税。修整后全国共有12种税。本县实际征收的税有:货物税、商品流通税、牲畜交易税、工商业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文化娱乐税、利息所得税等共9种。
  第三阶段:1956年我国所有制方面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国内经济发生了根本变化,1958年开始执行第二个五年计划,为使税收制度适应当时经济发展的情况,对工商税制又进行了改革。这次改革把原来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1959年停征利息所得税。1962年开始征集市交易税。1966年停征文化娱乐税。经过上述改革后,全国只有 9种税。根据全国的税收制度,本县实际征收的有:工商统一税、牲畜交易税、工商所得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等 5种。此外又将原归财政科征收的属于归费性质的移交给税务部门征收。
  第四阶段:1973年进一步改革工商税制,试行“工商税”。这次改革是把原征收的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盐税、屠宰税合并简化为“工商税”。经过这次改革,全国只有 7种税。对国营企业只征“工商税”一种,对集体企业征收“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两种。经过这次改革,本县实际征收的只有工商税、工商所得税、牲畜交易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等5种,而且牲畜交易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3种只对个人征收,其中车船使用牌照税只对个人自行车征收,另外继续征收“契税”。到1981年本县实际征收的税只有工商税、工商所得税、屠宰税和契税。原征收的牲畜交易税和自行车牌照税,因经营政策放宽,于1980年停征。
               历年税收情况统计表
  表一                                单位: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