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农业银行 第二节 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集贤县支行于1955年 3月建立,当时负责办理农村存款和贷款,监督拨付农、林、水利基本建设投资拨款,指导农村信用合作社,发展农村金融事业。但由于当时与人民银行的业务划分不清,本县农业支行与全国农行一起于1957年撤销。1973年 5月友谊和二九一两农场银行和营业所划归县人民银行管理。1979年 7月根据国务院和省革委会的指示,本县农行重新建立。人民银行县支行将下属国营农场、公社银行办事处、营业所划给县农行。初,职工共25人,到1981年末,行内共设人保、秘书、会计,计划、拨款、信用合作、国企信贷、社企信贷、社队农业信贷、农村会计辅导等10个股。下属3个办事处、27个营业所,全行职工369人。
农业银行及其营业所的任务是:组织与推行农村现金管理和转帐结算,在货币投放和回笼过程中按国家财政金融方针、政策实行现金管理。
农村货币的投放渠道:收购农副产品,财政拨款和银行贷款,企业职工工资和社员分配,国家机关和事企业、集体经济单位的行政支出等。
农村货币回笼的渠道:农村商品供应,职工、社员储蓄和收回贷款,各种服务行业收入,财政和税务收入等。
1953年县供销联社曾设信用合作股管农村金融信用合作,并在农村建立信用合作组织。首先在洼子于、同意、夹信子3个行政村建立起信用社,1954年8月全县各区普遍建立起信用部或信用组,附设在区供销社内,吸收社员股金和由区供销社筹款解决合作资金。同年县人民银行设立信用合作股,与县供销联社信用合作股共同指导农村信贷活动。1955年供销社撤销信用合作股,由银行单独领导。当年全县信用社发展到31个,基本达到乡乡有“社”。
1957年底,县区域变化后,全县共有信用社18个 (包括兴隆、七星、三道岗、苏家店、悦来、新城),吸收股金115,000元,同时大力开展了农村社员存款、放款业务。
1958年“大跃进”中实行体制下放,由公社营业所、信用社合并组成公社信用部,资金使用权交给公社,由公社统一核算盈亏,大队信用站的资金使用、盈亏核算全交由大队自处,结果信用资金被大量占用,社员存款无法兑付,信用社失去信誉,农村金融业务陷于瘫痪。后县银行根据中央指示,分别于1959年 4月、1962年11月收回了公社、大队信用合作组织的一切权力,恢复信用合作的正常业务,情况渐趋好转。“文化大革命”中信用合作的信誉再次遭破坏,直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村金融事业才又活跃起来。到1979年全县有独立核算的信用社12个,信用合作干部65名,有201个生产大队信用站,兼职信贷员201人,吸收信用社社员股金115,000元,积累1,275,700元,信用社存款2,817,000元,共计拥有资金力量3,207,000元,信用社发放各项贷款 2,750,000元。1981年末,各农场职工的储蓄机构有21处,储蓄工作人员47人(内勤26人,外勤21人);在友谊、二九一、笔架山三个国营农场的连队设置储蓄代办所 432个,其中全面代办186个;单一代办246个;代办员678人,其中专职 4人、兼职674人。农村职工、社员储蓄机构12处,信用代办站201个,兼职代办员201人。在支援社队发展生产、促进农业现代化建设、帮助社员解决生产、生活困难等方面发挥了作用。
农村信贷收支
农村信贷有下列3种:
1.社队企业贷款
对象:公社、生产大队兴办的企业。种类:生产周转贷款、生产设备贷款。
2.社队农业贷款
对象:合作化前是个体农民,合作化后主要是集体经济组织。种类:第一、第二个五年计划期间有长、短贷款;农业合作化高潮时期,增设了贫农合作基金贷款;1978年后有生产费用、生产设备、支持信用社、社员个人(包括银行发放的灾区口粮贷款)等4种贷款。
国营农业企业贷款
对象:经县以上机关批准设立的,实行独立经济核算,拥有定额流动资金的国营农场、牧场、林场、良种场、种畜场、园艺特产场、水产养殖场、拖拉机站、机电排灌站等生产企业,以及农垦、农业等部门所属的工业、商业、物资供销企业。
种类:超定额贷款、临时贷款、结算贷款,设备贷款。
各项贷款情况如附表:
1950年~1981年农业贷款余额情况表
单位:千元
国营农业企业各项贷款余额表
单位:千元
农村职工、社员储蓄余额表
金额单位: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