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三节 建设银行

第三节 建设银行



               第三节 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是管理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决算、拨款、结算、放款,进行财务监督的国家专业金融机构。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集贤支行,是1956年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单位。人员编制受上级行控制,业务由地区行领导。人员配备、党组织归地方。1958年精简机构,撤销单建制,与人民银行合署办公。同年 6月从人民银行划出,合并到县财政科,科内设基本建设拨款股。1966年根据省人民委员会指示,本县设置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集贤办事处,1967年12月,在“文化大革命”的冲击下,此办事处撤销,业务交县人民银行办理,后又移交与县财政科,于科内设拨款股。1973年 3月,根据中央指示精神,恢复县建设银行办事处。翌年4月经县委决定再度撤销办事处,业务移交县财政科,仍于科内设拨款股。1974年3月,县委再决定恢复建设银行办事处。同时按省革委指示,将办事处改为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集贤支行。同年经省革委批准设置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红兴隆农场办事处,隶属县支行;1976年11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该办事处直接隶属地区中心支行,人员调配归集贤县。1979年根据省指示,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集贤支行改为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集贤县支行至今。1981年根据省指示精神,为了在财政困难的情况下筹集到更多的建设资金,以保证在国民经济调整中继续进行基本建设,县政府批准成立集贤县投资公司,与县建设银行是两个牌子,一套班子。
  从1956年建立起(包括几次合署办公和另设替代机构时期),计承办各级建设项目 221项,总投资15,050万元,已完成投资14,172万元,完成投资计划的 94%。在承办各级建设项目中保证了资金的及时提供,加强了财务管理和监督。在各项基本建设中,在保证资金的合理使用、节资、提高工程质量、保证工期、发挥工程效益等方面,发挥了职能作用,并配合建委把了基建质量关,至今所有工程项目尚未有歪斜、倒塌等恶性事故发生。在过去的基建项目中,除福前线因资金缺乏,原材料不足拖长了工期外,余者基本都按期交付使用。在节约资金方面,以1981年为例,全年审查预决算36份,工程造价 230万元,审查出随意提高工程造价、扩大工程量、提高取费等问题多起,工程造价核减9万元,每平方米降低造价6元。如新华书店修建工程仅踢脚线由水磨石改为水泥抹一项即节约资金551.6元,近年来还发放各种贷款216万元,促进了地方建设的发展。
          工程及历年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完成情况表
                                    单位: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