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房地产管理
第二节 房地产管理
第二节 房地产管理
房地产管理机构
1955年前,房地产管理由县财粮科、财政科负责。1956年成立县房产管理处,专司此业务。1960年县制撤销,县房产管理处改为双市福利经济区房产管理处。1962年县制恢复后,县建设科设房产管理所。1961年10月,机构精简,与工程队合并,改为房产维修队。1969年又改为房产服务站,1971年改为房产管理处至今。现有职工32人,管理干部 6人,内设政工、生产、房产管理3个组。
集贤镇房地产管理所建于1956年,亦几经撤销、合并,至1973年重新建集贤房地产管理所,现编制5人。
接收敌伪房产和房产改造
建县初,本县没收66户敌伪警察、汉奸、官吏、特务、集贤镇内地主私人房产,计 848间,作为公产。
1956年根据中央《关于对城镇私人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对福利、集贤两镇私人出租之房屋46栋,4,783 平方米,发放“经租定息证”,改为公产。1964年本县停止给定息,同年9月,陆续付清此前所欠定息。
公房管理、维修
五十年代初,本县对公有之职工住房,采取以房屋结构、质量、使用面积计征房租的办法,即砖瓦结构住房每平方米月租0.12元,砖墙草盖住房每平方米月租 0.1元,土草结构住房每平方米月租0.09元。收费办法采取委托各单位代收或到户征收。
对所经管房屋每年进行普查,分别情况进行维修。到1981年止,对 2,400平方米陈旧砖瓦房和1,000平方米土草、土瓦结构住房进行了翻新。
每年政府对公房收租金约24,000元,入不敷出,每年需县财政补贴约51,000元。近年来,由于资金短缺、社会上的不正之风干扰和工作上的某些失误,致使拖欠租金情况屡屡发生。至1981年末,全县已拖欠租金47,11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