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纪律检查
第六节 纪律检查
第六节 纪律检查
1950年中共集贤县委纪律检查委员会正式建立。
1952年本县开展“三反”、“五反”运动和1955年开展肃清暗藏反革命分子运动期间,围绕党的中心工作,主要检查处理贪污盗窃、丧失阶级立场、包庇坏人、脱离革命队伍、暗藏反革命分子及放高利贷、投机倒把、雇工剥削等案件,共处分党员 223人,其中县管党员干部12人,一般党员干部65人,一般党员 146人。在受处党员中开除党籍68人,留党察看37人,撤销党内职务16人,严重警告45人,警告57人。
本县在1956年继续开展肃反运动,1957年开展整风运动、反右斗争,1958年开展农村人民公社化运动,1959年开展反右倾运动。此期间,主要检查处理了隐瞒政治性问题的案件,丧失阶级立场的案件,官僚主义、命令主义行为的案件,弄虚作假、欺骗隐瞒行为的案件,走资本主义道路、执行修正主义路线的案件,破坏党的团结统一和危害国民经济“大跃进”的案件。清除了一些混入党内的反革命分子、阶级异己分子、蜕化变质分子和其他坏分子。共处分党员423人,其中县管党员干部28人,一般党员干部 165人,一般党员230人,在受处分的党员中开除党籍105人,留党察看66人,撤销党内职务23人,严重警告124人,警告105人。
1960年至1961年县制撤销,集贤县划为双鸭山市郊区。郊区党委纪监委开展了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运动,并同党内一切阻挠、抵抗和破坏人民公社、技术革命和文化革命的行为进行斗争。这期伺共处分党员131人,其中地管干部3人,县管党员干部22人,一般党员干部56人,一般党员50人。在受处分党员中,开除党籍38人,留党察看20人,撤销党内职务11人,严重警告29人,警告33人。根据省委关于甄别受批判、受处分的干部、党员的指示。从1961年9 月至1962年11月,甄别了一些1957年“反右”斗争以后处理的案件,其中以运动中处理的案件和基层处理的案件为重点。这次甄别涉及到整风整社、反“右倾机会主义”斗争、企业整风等政治运动和“大跃进”高估产、高指标、高征购、拔“白旗”、高密植中处分的党员、干部,以及平时处分的党员、干部,共743人。甄别结果,维持原结论的472件,平反和纠正了271件。
1962年至1966年,着重抓了破坏人民公社集体经济和违犯党的方针、政策的案件。围绕社教运动和中心工作,狠抓了阶级斗争、社会主义同资本主义两条道路斗争的案件。共处分党员426人,其中地管党员干部27人,县管党员干部131人,一般党员干部141人,一般党员127人。在受处分党员中,开除党籍99人,留党察看72人,撤销党内外职务17人,严重警告84人,警告56人,免、待处分98人。
1967年至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纪检机构撤销。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恢复和加强党的纪检机构和纪检工作,这期间平反“文化大革命”中和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大量冤假错案。1959年“反右倾”中处分的 147人,复查后全部平反;“文化大革命”中错揪错斗的1,051人,复查后全部平反;历史上遗留下来的227件案件,其中许多大案、疑案基本查清并已处理。并及时查处了在党内搞阴谋活动、破坏党的团结的案件,肆意破坏党的政策的案件,破坏党规党法和社会主义法制、侵犯党员民主权力的案件,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案件,以及由于官僚主义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案件。共处分党员206人,其中地管党员干部1人,县管党员干部18人,一般党员干部86人,一般党员101人。在受处分党员中,开除党籍12人,留党察看63人,撤职8人,严重警告54人,警告66人,行政处分3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