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普选
第十编 民政、劳动志
第三十八章 民政
第一节 普选
第一节 普 选
从1946年建县到1981年,本县召开过四次各界人民代表大会,七次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过三次普选。
第一次普选于1953年举行。
根据1953年 1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精神,本县于1953年 7月至10月进行了第一次普选。县成立选举委员会,采取先试点、后铺开的办法在全县分期完成了选举。当时全县人口为95,700人,其中有选举权的47,000人,占总数50%。被剥夺选举权的410人,占选民总数的0.87%。130多个选区,选出县人民代表191人。其中农民代表91人,占总数的47.6%;工人代表15人,占总数7.9%;党政机关代表31人,占总数 16.2%;烈军属荣复转业军人代表10人,占总数的5.2%;武装部门代表1人,占总数0.5%;文教卫生界代表 3人,占总数1.6%;少数民族代表3人,占总数1.6%;工商代表 3人,占总数1.6%;群团代表29人,占总数15.2%;其他代表5人,占总数2.6%。代表总数中妇女代表26人,占总数的13.6%。
第二次普选于1956年10月举行。全县32个乡,两个镇,共114,652人,其中有选举权的58,800多人,占总人口51.2%;被剥夺选举权的510多人,占选民总数0.86%。选出县人民代表219人。
第三次普选于1980年4月举行。全县10个公社,两个镇259,224人。县境内的友谊、二九一、笔架山3个农场也参加了本县的选举,总人口406,629人。其中选民220,799人,占总人口54.3%;被剥夺选举权的120多人,占选民0.05%。全县划202个选区,选出县人民代表210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