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优抚 第二节 优 抚
建县后人民政府即开展了优待抚恤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革命残废军人、复员转业军人和退伍军人的工作。根据1978年中共中央66号文件和民政部同年11月发出的《关于做好优抚对象普查工作的通知》精神,1979年县民政科普查了优抚对象,数字如下:
优 抚 对 象 统 计 表 表1
注:烈士在职数指在职牺牲的烈士。
优 抚 对 象 统 计 表
本县优抚工作,一贯执行群众优待为主,国家补助为辅,群众优待和国家抚恤相结合的方针。1978年 9月以后执行全国第七次民政工作会议提出的坚持政治挂帅,安排生产,群众优待,国家抚恤的方针,既注意作优抚对象的思想政治工作,又注意安排其生产、工作,同时在生活上给予优待和补助。
一、群众优待
建国初期,本县农村群众优待优抚对象的主要形式是包耕、代耕。1955年以前,平均每年有162户烈属、553户军属、199名残废军人、605名带病回乡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复员军人享受代耕,代耕土地10,432.8亩。平均每年有47户孤老或无劳力烈属、89户军属、16名残废军人、114名复员军人享受包耕,包耕土地1,915.2亩。
1956年建立高级合作社后至1980年,群众优待的主要形式是优待劳动日,辅之以免除义务工、安排力所能及的劳动以及扶持家庭副业等。优待标准为保证受优待户不低于当地一般社员实际生活水平。平均每年享受优待工分的户数约897户,3,239人,86,805个劳动日。支付办法是,以大队为单位,年终从生产队总分配中支出。
1981年开始执行优待现役军人的规定,优待标准为军人家庭所在生产队里同等劳力自做工分的三分之二。全县当年优待780名现役军人,93,600个劳动日。
二、国家抚恤
国家除按规定对烈士家属及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发一次性抚恤金和对残废军人长期抚恤外,对部分生活有困难的城乡优抚对象还给予定量补助和临时补助。
建国以来国家下拨优抚事业费数目表
说明 1.本表数字系阶段时期年平均数。
2.优抚事业费正常年约占民政事业经费总数的60%。
优抚对象中的孤老人,无人抚养的未成年者,丧失劳力无人供养者,患病和生活特别困难者,国家给予定期定量补助。
1981~1982年享受定期定量补助户数人数表
单位:户、人、元
国家对各革命时期革命残废军人,发残废抚恤金给以资助,残废抚恤金分四等六级。残废抚恤金分残废金(亦称血金)和生产抚恤金两部分。
1980、1981、1982年全县下发残废抚恤金数目表
单位: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