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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社会救济

第四节 社会救济



               第四节 社会救济
  一、救灾
  建县以来发生两次大的自然灾害。第一次是1960年~1962年,连续三年全县农业普遍遭受大涝灾,严重减产,牲畜成批死亡,农民每天口粮标准 3市两,各地都以瓜菜或包米秆制成的淀粉代粮,不少成年人患浮肿病,婴幼儿多患营养不良症;历史上称这次灾害为“三年自然灾害”。这三年党和政府采取紧急措施大力组织群众积极开展计划用粮、节约用粮和推行代用食品,同时民政部门向灾民发放救灾款20多万元,生产和生活资料等救灾物资3万多件。
  第二次是1980年~1982年旱涝灾害。1981年40多天连续下雨,80多天没晴天,造成大涝,1982年连续80天未下雨,出现大旱。这两年全县播种面积均为1,093,361亩,成灾面积约752,232亩,占总播种面积68.8%,全县500个生产队,有 186个生产队吃返销粮。1981年各级党政机关积极帮助灾区开展生产自救,同时及时下拨70多万元救灾款和300件棉上衣、500件棉裤、1,000顶棉帽、500套单衣、29万斤过冬蔬菜、463吨煤。拨维修房屋款8万元,修房752间,返销粮食2,400万斤,使全县农民平安度过灾荒。1982年政府下发120多万元救灾款,用于返销粮、治病、换季做衣、房屋维修,支援灾区人民恢复生产。
  二、社会救济
  建国初期,在社会救济方面,本县实行群众性互救互济,1956年中共中央下发的《一九五六年~一九六七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中,规定农业合作社对鳏寡孤独社员在生活上给以适当照顾。据此、本县实行了保吃、保穿、保烧、保葬、保教的“五保”制度。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按“人民公社60条”中第三十七条规定,本县实行了优待军烈属,供给“五保户”,照顾贫困户政策。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遵照“以集体扶持为主,辅之以必要的国家救济”的方针,开展扶贫工作。
  建国初期,“五保户”占本县总人口数2~3%,贫困户占总人口15~20%;合作化时期,“五保户”占总人口1~2%,贫困户占总人口15~18%;人民公社化时期,“五保户”占人口1%,贫困户占人口12~15%。生产大队每年年终分配时,提留1~2%公益金,作为包“五保”,照顾困难户用。保证“五保户”相当于当地一般社员生活水平,困难户维持基本生活需要。
  每年对贫困户还进行两次重点救济,一是春夏荒救济,二是冬令救济。这两次救济款,正常年景平均每年国家投放1至3万元左右,约占年社会救济费8~12%。主要用于解决贫困户吃饱、换季等急待解决的困难。在国家救济之外,大力号召生产自救和亲友相帮。
        全县1980、1981、1982年发放春夏荒、冬令救济金额
                                     单位:元



  三、退职老弱残职工救济
  六十年代初国民经济调整期间,一部分职工响应党和政府的号召,退职回乡参加农业生产,对国民经济的调整和克服连续三年自然灾害造成的暂时困难,起了积极作用。为解决退职老弱残职工的生活问题,1965年6月9日,国务院下发《关于精简退职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1965年末,我县已办理享受原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救济费的退职老弱残职工 244人,由于死亡、迁出,1982年全县享受原工资40%救济费的退职老弱职工201人,占全县退职职工1,660人的12.1%。年救济金额69,38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