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殡葬 第七节 殡 葬
解放前,地主豪绅占有大量土地,其阴宅坟地皆以树木围圈,占地宽阔,多有砖砌和石刻墓碑;而穷苦人家无立锥之地,死后只能埋进荒郊野岭。土改后实现耕者有其田,个体农民都在自己分得的小块地上留出墓地、安葬先人;城镇则在郊区划出公共墓地。1956年成立高级社后,土地归集体所有,农村开始建立公共墓地。1968年县建立火葬场,开始实行殡葬改革;1974年农村集中坟墓,动员农民把分散在耕地中的坟墓全部迁进大队公共墓地,或者就地深埋不留坟包;1982年本县实行深葬,公共墓地的坟包一律动员坟主平掉深埋。
县民政科1968年于县城福利屯西南 2公里处建立火葬场1处。场地面积9,160平方米。设有火化室133平方米,骨灰存放室100平方米,办公室180平方米,1982年建立殡仪馆180平方米。1975年7月配备火化运尸汽车1辆,取代原拉尸马车。建场后本县火化率逐年上升,成本逐年下降,1982年被评为省先进火化场。
火葬场历年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