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劳动就业 第二节 劳动就业
解放前,本县劳动人民政治上受压迫,经济上受剥削,很多人流离失所,无业可就。
建县后,随着工农业生产的发展,服务行业的规模不断扩大,职工子女就业人数不断增加。家属纷纷走出家门,参加社会劳动。建国初期,全县只有职工 1,910人,到国民经济调整时期的1965年,职工发展到8,286人,占城镇人口36,693人的22.5%。与建国初相比,职工增长 3倍多。到1981年职工达到26,944人,占城镇人口43,580人的 61.9%,其中,国营单位19,776人,集体单位5,680人,街道企业单位1,452人,个体劳动者36人。职工总数与1965年相比,增长了2倍多。很多城镇职工家庭,由过去的一人挣工资抚养家庭5—6口人,而变成 2—3人挣工资,每个职工负担2—3口人,并有很多职工家属参加社会劳动,职工生活越来越富裕。
按照国务院《关于知识青年上山下乡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精神,从1979年开始,对全县所有上山下乡的知识青年进行妥善安置,到1981年末,共安置就业青年8,912人。
待业青年安排情况
随着待业青年的安置,一批新的知青集体合作商业、服务网点,遍及整个县城。从1979年开始,到1981年末,全县共开设知青集体合作商业网点53处、饮食网点33处、服务网点32处,共安置知识青年1,091人,三年来共投资385.37万元,盈利9.5万元。
本县按照黑龙江省政府的规定,从1979年起实行“职工退休、补员子弟”的办法 (群众称:“退休职工,子女接班”)。1981年末统计,共退休职工1,266名,补员子女就业1,266名。
职工退休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