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三节 劳动工资

第三节 劳动工资



               第三节 劳动工资
  建国以前,县(区)党、政干部和事企业单位的工人,基本上实行供给制待遇,唯独县医院有6名医护人员实行薪俸制;小学教师实行半供给制,农村教师由农会给代耕1至2垧地(10亩为1垧),城镇教师部分享受供给制,部分享受薪俸制,月薪用小米为标准计算。
  1949年起,本县执行东北行政委员会规定的工薪分制工资制。当时工资等级规定为13等39级,另有等外5级。最低工资为40个工薪分,最高为630个工薪分。按职工所得分数,百分之五十支付东北流通券,百分之五十支付工薪实物券。每个工薪分值含量包括:混合粮1.63斤,白解放布0.20市尺,豆油0.035斤,海盐0.045斤,煤 5.5斤。每月15日前,由省财政经济计划部门,在省报上公布当月每 1工薪分折算成的货币价值,职工持工薪实物券,到指定商店购买实物。1950年起不再发实物券,工薪分全部折算成现金下发。
  1956年全国进行工资改革,取消工薪分和物价津贴制后,本县开始实行全国统一的工资制度。按照国务院下发的工资改革文件和地区类别、工资级别标准表,制定了具体改革方案 (本县为四类工资区)。 改革定级办法是:把每个职工干部的月工薪分折合人民币,然后靠到接近的上一级工资标准。如 185个工薪分的干部,每分以人民币0.21元计算,折成人民币38元,改革为二十四级,工资额为42元。全县工资改革人数为 4,242人,到12月末完成了工资改革工作。改革后比改革前每人每月平均增加工资9.31元。
  1959年,全国职工进行一次工资调整。升级面为工业、基建、交通企业和城市公用事业单位的工人30%,国家机关行政工作人员10%,农业、林业、水利部门的工人和商业部门的售货员50%,其它事业单位的职工原则上不升级,个别调整的面为1—2%。这次工资调整,于当年11月份结束。
  1963年,国家经过三年自然灾害后,对全国职工的工资又进行一次调整。本次工资调整的升级面,工人与十八级以下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 40%,十级以上的行政人员一律不升级。本县到12月末结束工资调整工作,共有1,238名职工升级,占国家规定升级总人数3,122人的39.1%,其中十八级以下的行政工作人员380名,十七级到十四级的6人。这年本县由四类工资区变为五类区。
  1971年国家对低等职工工资进行调整,范围是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三级工,1960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和低于一级的工人以及与上述工人工作年限相同、工资等级相似的行政工作人员。本县于1972年进行此项工作,到年末结束,共调整2,322人(其中调高两级工资的有274人),占职工总人数12,143人的19.1%。
  1977年再行调整职工工资。升级面是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及其他比照相似的职工普遍升一级,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其他职工 (不包括十七级和相当十七级以上行政工作人员)升级面不超过40%。本县调资到1978年 3月结束,共调整5,029人,占全县职工总数的44.8%,平均每人每月增加工资6.28元。
  同年,国家给工作成绩特别突出和学习成绩特别优良的徒工升级和提前转正定级,数量控制在11月底固定工总数的2%以内,本县有97人升级。
  1979年,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职工升级,升级面为 40%。升级条件是看劳动态度、技术高低、贡献大小等。凡升级的职工冲销其附加工资。本县此次工资调整到1980年 2月结束,全县共有5,381名职工升级,占调资基础人数11,855人的47.3%。调后平均每人每月增加工资6.60元。
           机关行政人员现行工资标准对照表(一)
                                     单位:元



             现行各行业工人工资标准表(二)
                1981年12月31日              单位:元



         本县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工作人员工资表(三)
            数字截止时间:1981年12月31日



           本县行政人员工资级别统计表(四)
               (1981年12月末统计)



               职工增减表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