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下序
第四十二章 检察院
章下序
1951年8月7日经省批准本县成立人民检察署,设编 3人。当时与公安局合署办公,实行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开展了一些自侦案件和法制宣传工作。至1954年3月检察署停止办公。
1954年 9月,全省检察干部集中到省学习整顿,研究在城市、工矿、农村开展检察工作的试点。其后省在本县搞试点。九月调张少庭、薛世忠、于丰田 3人从双城来本县。张少庭为负责人,搞农村县检察工作试点,并重新组建县检察署。同年,根据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成立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本县检察署改为集贤县人民检察院。
1955年下设办公室,开展一般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劳改监督 (包括监所检察和自侦)等业务。
1958年设编10人。从1959年7月至1960年1月成立县政法局,公、检、法三机关合署办公,实行一长代三员(未配备正、副检察长)。
1960年1月本县县制撤销,划归双鸭山市管辖,双市检察院派一个检察组驻集贤,设编4人。
1962年10月恢复集贤县制,本县检察院亦恢复工作。经合江地区任命陈殿才为本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1965年“社教运动”结束后,任命张少庭为副检察长。1967年 2月检察院“红色造反团”夺权,由解放军对检察院实行“军管”。1968年 2月,检察院人员参加“公、检、法学习班”学习1年零7个月,“学习班”结束后,检察院撤销。
1978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重新设置人民检察机关。10月,本县重新组建检察院,由赵旭昌任副检察长,负责组建工作,1979年 4月,杜文武任代检察长,4月1日正式开展检察业务工作。12月,杜文武调出,由石福军任检察长。1980年 2月,贾宝贵调任副检察长,1980年10月14日经省人大批准,本县成立检察委员会,1980年 4月经县委批准成立中共集贤县检察院党组。检察院下设 5个科:审查批捕科、审查起诉科、法纪检察科、经济检察科、秘书科,设编25人。1981年5月,增设监所检察科。
五届人大后,检察机关职权扩大,晋升为县团级,检察长为副县级。检察院属于县委和地区检察机关双重领导,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本县行政机关和任何企事业单位、团体干涉。
“文化大革命”前,检察院每年受案50起左右。1979年恢复检察院工作后,截止1981年 3年间共审查批捕公安局呈捕案件253件,355人。经审查决定逮捕224件,307人,不捕29件,48人。批捕占呈捕数86.5%,不捕占13.5%。
审查起诉共受理公安局案件231件,315人 (其中包括检察院重建前,地区公安局批捕的案件),退回公安补充侦查7件,8人。公安撤卷4件,4人。起诉到人民法院需追究刑事责任的206件,276人。人民法院作有罪判决的191件,257人(未结14件,27人),占起诉案件人数的93.1%,抗诉3件,3人;上级法院改判2件,2人;维持原判1件1人。
经济检察共受案441件,经审查、立案 6件;经工作起诉到法院3件,免予起诉2件,未结1件(立案外的案件转交有关部门做党纪和政纪处理)。
法纪检察方面共受案25件,立案侦查 5件,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20件,转交有关部门处理。
监所检察方面,对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监狱等共检察26次,发现违法的43件,均及时做了纠正。
处理人民来信来访221件,自行查处13件,余转有关部门处理。
检察院重建以来,在中共集贤县委和合江检察分院领导下,全体工作人员在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治安,争取社会风气好转方面已取得一定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