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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下序

第四十三章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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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机构沿革
  本县人民法院于1948年11月14日在集贤镇成立,初设编2人。1949年8月因建监狱和教养院,法院编制增至9人。1950年编制为15人。1954年2月编制增为25人,派出两个巡回法庭到兴隆、三道岗办案,并在四、五、六、九、十区分别设审判站。1955年 2月撤销巡回法庭,在兴隆成立人民法庭,工作人员3人,1956年3月在悦来成立人民法庭,工作人员3人。
  1950年法院迁至福利镇。1958年1月,因悦来划归桦川县,撤销悦来人民法庭。1959年7月,公安局、法院、检察院合并为政法局。同时撤销兴隆人民法庭,成立集贤人民法庭。1960年撤销集贤县制,成立双鸭山市郊区人民法庭。工作人员13人,所办案件由双鸭山市人民法院审批。1962年恢复县制,同时恢复本县人民法院,设编13人,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办公室、接待室和集贤镇人民法庭等机构。1964年 5月,法院抽出三分之一干部参加“社会主义教育运动”。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于1967年 2月对公、检、法三机关实行“军事管制”,法院被“砸烂”,全部干警去“公检法学习班”学习改造,1968年县成立保卫部,下设审判组,治安组、民调组、审处刑事、民事案件。
  1973年撤销“军事管制”,恢复县人民法院。法院下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接待室、办公室。1974年4月始辖笔架山人民法庭,其工作人员3人。1976年兵团改为农场后,友谊、二九一、红兴隆人民法庭亦隶属于本县法院。友谊人民法庭工作人员 7人,二九一人民法庭工作人员3人,红兴隆人民法庭工作人员5人。
  1979年由于加强了社会主义法制,法院编制扩为39人,下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办公室、接待室。1980年法院晋为副县级单位。随着打击经济领域里的犯罪,1981年始法院下设经济审判庭。
  二、刑事审判
  本县法院成立后,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始终分开审理。
  1949年审结刑事案件343件,其中吸毒占25%,侵犯人权占16.3%,通奸占14%。当时每一案件审理完毕后,只是口头宣布,不作判决书。
  1950年,审理案件实行院长审批制,并形成简单判决书,被告有上诉权。全年审结刑事案件344件。
  1951年审结306件,其中反革命案19件,贪污案18件。
  1952年,法院为配合“司法改革”运动,实行就审制,审结刑事案件378件。
  1953年,审结306件。
  1954年法院审判实行陪审制,审结案件367件。
  1955年审结248件,其中反革命24件,判处死刑5件。
  1956年审结183件。
  1957年法院实行独立审判制、辩护制和公开审理制,当年审结刑事案件205件。
  1958年,为减少案件的中转程序,加快收结案件速度,实现司法“大跃进”,实行公、检、法联合办案;但此阶段办案质量有所下降。本县审结刑事案件584件。1959年审结225件,1960年审结34件,1961审结25件,1962年审结52件,1963年审结73件。
  1964年因法院抽出部分干警参加“社教”运动,案件审理全部依靠群众,实行“就审制”,当年审结刑事案件51件,次年审结74件。
  “文化大革命”期间,法院被“砸烂”,实行“军事管制”。案件的审理由县革委保卫部下设的审判组负责。1966年至1976年,十年间共处理刑事案件699件,其中多是冤假错案。
  1977年由于国家加强了社会主义法制,法院的工作走上正轨,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公布后,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并实行“两审终审制”,公、检、法三机关互相制约,互相配合,分工负责。法院审理案件实行“合议制”,除隐私案件和涉及国家机密等案件外一律公开审理,1979年至1981年,共审理刑事案件580件,其中强奸案 181件,盗窃案160件,抢劫案24件,交通肇事案28件,流氓案24件,伤害案40件,杀人案19件,贪污案18件,放火案9件,爆炸案2件,以及赌博、失火、刑讯逼供、窝赃等其他案件75件。在580个案件中,公开审理占75%。
  为打击严重扰乱社会治安、危害社会安全的犯罪分子,法院自建立至1981年共判处无期徒刑犯罪分子7人,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3人,处死刑的犯罪分子47人。
  三、民事审判
  审理民事案件是构成法院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1949年审理民事案件56件,其中婚姻和家庭纠纷案占70%。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后,处理民事案件153件,其中婚姻案件较多。1951年审结 142件,1952年审结138件。1953年审结361件民事案件,其中有10件“普选”案件。1954年至1960年共审结民事案件 1,745件。1960至1962年县制撤销,划归双鸭山市,此间共处理民事案件166件。1963年至1965年审理民事案件694件。
  “文化大革命”中1966年至1968年,3 年中未受理民事案件,凡民事案件都由各级革命委员会处理。1969至1976年的8年中,共处理民事案件448件。1977年至1981年,共审结民事案件762件,其中离婚案320件,赔偿案326件。继承、赡养、房屋、财产等其他方面的案件116件。
  四、人民陪审员和人民调解组织
  人民陪审员
  1953年 7月的“普选”运动中,本县开始实行“陪审制”。全县共选出陪审员70人,经学习训练后,参与人民法院的开庭审判工作。1955年12月对20名人民陪审员进行了重点培训。1956年9月对人民陪审员进行重新选举,共选出197名,并实行固定轮流的方法参与审判活动。1958年改为临时指定人民陪审员,直至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陪审制”撤销。1977年至1981年,由于法制建立健全起来,法院审判实行“人民陪审制”后,人民陪审员才发挥了真正的作用。
  人民调解组织
  1951年2月始,在城乡逐步建立人民调解组织。到1953年8月共组建人民调解组织50个。1955年12月,对调解组织进行整顿,训练调解委员83人。1958年人民调解组织改叫治保调处委员会,1973年8月试建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公社调解领导小组,当时全县共有基层调解委员会231个,调解领导小组12个。由于这些基层调解组织广泛开展工作,在处理民事纠纷方面起了很大作用。
  五、三案复查
  1978年中共中央23号文件发出后,县委责成法院具体负责三案复查。自当年 7月份开始至1982年末,此项工作结束。共复查案件576件,其中“文化大革命”前的103件,“文化大革命”中的366件,“文化大革命”后的 107件。这些案件属反革命案件189件,其余为刑事案件。经复查维持原判决的328件,撤销原判决或改判的248件。对改判或撤销原判决的被告及家属子女,落实了政策,生活上给予补助,工作上给予安置,国家共拿出2万元,安排工作100多人。
             1978年~1982年复查案件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