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下序
第四十四章 法律顾问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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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县法律顾问处于1957年1月正式建立,当时为3人。“反右”斗争后,法律顾问处撤销。
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根据我国1978年宪法关于“被告有权获得辩护”的规定。于1980年6月份重新成立法律顾问处,编制为2人。1981年编制为3人。
法律顾问处成立后,在执行社会主义法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作了一些工作。
1980年解答询问155件;代写诉状16件;代写上诉状6件;接受民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与诉讼1件;参加民事纠纷调解仲裁1件;接受刑事被告人的委托或受法院指定,为39件刑事案件的51名被告人担任辩护工作,均发表了辩护词;接受有关单位邀请,搞大型法律宣传三次,受教育面为2,500人。
1981年为67起刑事案件的94名被告出庭辩护,占县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的 75%。应佳木斯市和双鸭山市法律顾问处邀请,去外市县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出庭辩护 3次,在出庭辩护的案件中,有两件宣判无罪,两件改变原定性,两件改变起诉条款,1 件撤回起诉。是年代写各种法律文书162件,解答法律询问644件,接待群众来访650人次,代理解决经济合同纠纷案件7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