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陋习 第四节 陋 习
一、娶童养媳
土改前,贫穷人家因养不起孩子,有将十来岁女儿嫁与生活较富裕的人家当童养媳的 (亦称“小接媳妇” )。女家一般不要钱,个别的有要几斗米的。童养媳进男家后,犹如奴隶,受尽欺凌虐待,在男家长至十五、六岁,草草拜过天地就算结婚,称之为“上头”。
土改后,穷苦人在政治上经济上获得解放,娶童养媳现象已不复见。
二、纳妾
土改前,此地有纳妾风气。穷苦人家为生活所迫,有把姑娘卖与有钱有势者做妾的。地主、富农、商人纳妾者,以户论约占十分之一,伪警察官、伪军官、宪兵、特务纳妾者,按人头计算约占二分之一。集贤镇商务会长武连章一妻四妾,其中第三、四两方妾是亲姐妹,分别比武年小二十五、二十七岁。武六十岁时、纳的第五房妾,当时年仅十七岁。
土改时打倒封建势力,纳妾之习已根除。
三、出卖寡妇
土改前,寡妇改嫁时,原公婆或叔伯要向娶方索要身价钱,伪满洲国时一般为700元至800元伪币,最多有要 1,000元者。改嫁人上接亲车时,要腰扎红绳,并别一把斧子,从窗户跳出,不得走门。到新的男家,举行简单的拜天地仪式(也有不举行的),然后招待亲友吃顿酒席后,即算完婚。
土改后,特别是1951年婚姻法公布后,已无出卖寡妇的现象。
四、指腹为婚
土改前,有指腹为婚的陋习,即怀孕双方约定,产后如双方所生一男一女,此一对男女婴儿即订婚,长大后结婚;如双方所生婴儿性别相同,则结为义姐妹、义兄弟。这种情况多在怀孕双方关系密切者间进行。土改后’此种陋习绝迹。
1945年本县解放前民间节日、祭祀日表
注:日期中未注公历者,皆为农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