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人口控制 第四节 人口控制
一、机 构
(一)行政机构
1986年,宝清县计划生育办公室更名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县计生委),编制35人,列入政府序列;各乡镇设有计划生育办公室,由乡镇计划生育助理任办公室主任。2001年10月,县计生委更名为宝清县计划生育局(以下简称县计生局),为县政府职能部门。10个乡镇都设有计划生育办公室,配备1名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属乡镇行政编制。2004年 12月,宝清县计划生育局更名为宝清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2005年,县计生局编制18名,内设办公室、规划股、法规股、宣传站、科技药具站。
(二)技术服务网络
1986年,县计划生育手术队隶属县计生委,编制 6名。1990年,宝清县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站成立,隶属县计生委,属独立事业单位。2001年10月,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站更名为计划生育服务站,属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隶属县计生局,事业编制12人。2005年,有夹信子镇、七星泡镇、青原镇、尖山子乡 4个乡镇设计划生育中心服务站,宝清镇、龙头镇、小城子镇、朝阳乡、七星河乡、万金山乡 6个乡镇设计划生育服务站,10个乡站核定事业编制29人,隶属县计生局,实行乡镇同计生局双重管理。全县村级计划生育服务室 209个,其中单独设服务室的占70%,在计生工作人员家中设服务室的占30%,村级计划生育工作人员145人、信息员 64人。
二、宣传教育
(一)宣 传
1986年,根据中发13号《关于“六五”期间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和“七五”期间工作意见的报告》文件精神,全县普遍开展了“五期教育”(青春期、婚前期、婚育期、育儿期、更年期),举办3期培训班,培训170人。
1988~1998年,县计生委制定《关于进一步规范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落实中逐步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宣传教育形式和方法。全县年年开展宣传月(周)活动、年年组织纪念日(世界人口日、《公开信》发表纪念日、协会成立纪念日)宣传活动,城乡普遍书写、悬挂标语口号,设立宣传栏,广泛宣传《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在县电视台设立《人口与生育》专题栏目,《宝清新闻》对全县的计划生育工作动态进行不定期报道。
1999年,全县普遍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宣传内容主要突出男女平等、生男生女一个样、女儿也是传后人、计划生育丈夫有责、男性参与计划生育等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致富信息、家政教育等也纳入宣传教育内容。
2001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后,主要以宣传、贯彻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开展宣传教育,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同时,加强马克思人口理论的宣传,加强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宣传。广泛进行算帐对比教育,引导人们算人口帐、粮食帐、土地帐,以人口为对照数,算清人均占有量,运用比较的方法使人们了解国情、县情、乡情、村情,明确人口发展对国家、对一个地区和一个家庭的今天与未来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作用,明确计划生育与国家前途命运、个人切身利益之间的关系。在宣传教育工作中,翻印了上级有关文件,编印了部分书籍和有关宣传资料,共计20余万册。
2005年,在全县树立领导干部带头实行计划生育的典型10个、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深入细致做思想工作的典型18人、带头落实节育措施的典型20个,树立了先报名自愿终身只要一个孩子的、男到女家落户的先进典型30个。通过典型宣传,带动面上的计划生育工作。宣传教育中,对广大育龄群众进行相关知识的系统传授。按照育龄妇女的婚育状况,分为婚前期、孕前期、孕产期、哺乳期、更年期及避孕节育措施 6个培训班,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为保证教育质量,全县各乡、村均成立了人口学校,教学人员从计生、医务、科技、农业等系统现职或退休人员中选拔,负责乡、村人口学校的日常教学、组织、辅导工作等。根据教育对象的不同情况进行面对面的教育,释疑解惑,帮其解决思想认识和实际问题。同时,开展婚前婚后、孕前孕后、产前产后、术前术后等入户随访活动,约2万人次。
(二)培 训
1986年,根据省、市指示精神,县计划生育部门下发了宝计生发〔1986〕14号《关于组建计划生育工作宣传队伍组织对宣传人员进行培训的通知》,组织全县各乡镇、县直各系统和各村、厂、矿、企事业单位的主管计划生育的领导、宣传干部、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工会、青年、妇女干部、妇科医生、广播站和文化站相关人员开办两期培训班,同时采用派出去学、请进来教、以会代训、一级培训一级等各种有效形式,培训250人次。1997年4月,根据国家计生委和中央党校的要求,县政府成立了“宝清县人口理论学校”(学校设在县委党校)。当年集中两次办班对全县各乡镇、县直各系统主管计划生育领导和计生干部进行参加培训。2002年12月,黑龙江省计划生育宣教中心举办全省“婚育新风进万家”考察团,全县10个乡镇的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及有关人员赴广州、深圳等地进行实地考察。2005年,县、乡、村三级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大多先后参加了不同层次的岗位培训,其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领导参加省岗位培训班;80%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了省、市举办的持证上岗培训;县、乡两级微机员18人参加了省计生委举办的计算机培训班;县、乡两级行政执法人员和统计人员参加了岗位培训,持证上岗。根据业务工作需要,县计划生育部门还对全县各乡镇的统计、宣传、流动人口管理和技术服务等人员及时地进行了短期培训。
三、计划生育
(一)生育状况
1986年,宝清县(县属)出生人口 4 694人,符合政策生育人数为4 328人,计划外生育366人,计划生育率为92.20%。1990年,全县出生人口为4 848人,符合政策生育4 211人,计划外生育637人,计划生育率为86.86%。1998年,全县出生人口3 543人,符合政策生育 3 331人,计划外生育212人,计划生育率达94.02%。2005年,全县出生人口2 838人,符合政策生育2 733人,计划外生育105人,计划生育率为96.30%。
1986~2005年宝清县县属生育情况表
表1—21 单位:人、%
(二)节育措施
1986年,全县已婚育龄妇女节育措施主要推广女扎、放置宫内节育器、口服及注射药物、避孕药等。全县已婚育龄妇女67 542人,落实节育措施有61 471人,节育率91.01%。1994年,已婚育龄夫妇在采取措施的选择方面有新变化,除女扎外,放置宫内节育器、肢体皮下埋植和使用避孕套的数量增加。全县已婚育龄妇女为80 540人,落实节育措施有75 681人,节育率为93.97%。2000年全面实行避孕措施知情选择,在通过宣传教育和良好服务,育龄妇女充分了解情况(避孕方法、提供服务情况和育龄夫妇自身情况等)的基础上,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下,自主自愿地选择避孕方法,促进节育措施的落实。2005年,全县建立县、乡、村三级技术服务网络,为全县广大已婚妇女查环、查孕、查病提供优质服务,全面开展避孕措施知情选择,改变了“一孩上环,二孩节扎”的硬性方法,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促进了避孕措施的落实。全县已婚育龄妇女89 476人,落实节育措施有81 122人,节育率90.66%。全县出生与人流比例为1:0.04。县站和 9个乡站全部达到甲级站标准。宝清县被省政府授予“省级优质服务先进县”的称号。
1986~2005年宝清县属人口节育情况表
表1—22 单位: 人、%
(三)发放独生子女证
1986年,宝清县按《黑龙江省计划生育若干规定》,经县计划生育部门批准,为自愿只生一个子女的夫妻,发给独生子女证。全县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16 298个。2002年,根据重新修订的《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全县发放《独生子父母女光荣证》27 065个。2005年,全县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9 674个。
1995~2005年宝清县属流动成年人口及管理情况表
表1—23 单位:人、%
(四)科技服务
1986年,宝清县计生委印发了宝计生发〔1986〕11号 《关于各乡(镇)X光机透视宫内节育器分乡包干的通知》,要求县直部门及各乡镇对已采取宫内节育器节育措施的妇女,每季度必须透视 1次。推广与应用计划生育科技成果,开始采用“抽芯近端包埋法”,实行输卵管结扎术。
1993年,宝清县已婚育龄妇女开始采用活性宫内节育器(T铜、V铜、宫铜、药铜、吉妮),逐步淘汰惰性宫内节育器(不锈钢金属单环、不锈钢宫型、金塑环等)。1994年,开始应用口服米非司酮加米索施行早孕药物流产术。1997年,开始对不适用输卵管绝育或宫内节育器而需长期避孕的,采用左旋甲基炔诺酮皮下埋植长效避孕法。2000年,开始采用毓婷事后紧急避孕药,适用于突发的事后紧急避孕。
2001年,县政府成立生殖保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已婚育龄妇生殖保健,科技服务的指导工作。县计生部门对全县的10个乡镇和县直部门及街道的已婚育龄妇女进行孕检、普查、建档工作。县计划生育服务站配备了先进的医疗设备为就诊妇女提供优质、周到的服务;以村和居民委为主,为已婚育龄妇女建立生殖保健卡,登记与生殖保健和计划生育有关的25个项目5类19种疾病,对普查出的常见妇女病治疗和保健实施指导服务。2004年,推出“一证在手、全县通用”的新举措,即每个已婚育龄妇女领取《免费服务证》后,到全县任何一个服务站都可享受基本项目的免费服务。
2005年,全县10个乡镇95%以上的妇女接受了初次普查,85%以上的妇女积极复查,已婚育龄妇女的普查率为90%,生殖保健建档率95%,微机录入率95%。
四、综合管理
(一)、目标管理
1986年,宝清县把计划生育目标管理工作纳入全县整体工作进行考核,兑现奖惩。县政府与各乡镇各部门签定《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状》,对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各乡镇、各系统党政主要领导、主管计划生育领导、业务干部,按人口自然增长率、计划生育率、综合节育率、超生子女费兑现情况进行考核。标准是:达到第一项及第二项指标奖 200元;达到第三项及第四项指标奖100元;各项指标全部达到奖励600元;农村乡、镇各项指标都达到自然增长率9‰以下,计划生育率90%以上,兑现率96%以上,节育措施95%以上,另外加奖 100元。罚款金额为单项奖励指标的一半,4项指标都没达到罚款 300元。年终考评结果:达标的有宝清镇、十八里等8个乡镇,不奖不罚的有7个乡镇,有2个乡镇受罚。
1995年,随着计划生育形势的发展,《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状》的考核指标设置,在原有的单纯考核人口与计划生育责任指标基础上,增加了工作质量保障指标,将优生优育、搞好服务等工作内容纳入考核。采取平时抽查与半年、年终集中检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考核。在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的规定,以示计划生育政策的重要性和严肃性。
2005年,为加快建立“依法管理、村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重新修正《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状》,对考核的细则和方法做出更细致的规定,考核评优采取记分制,9项指标总分1 000分,达到900分以上为一档,600~899分为二档,599分以下为三档。年终考核结果,全县10个乡镇全部兑现一档指标,87个县直单位兑现一档指标,计划生育率达100%。
(二)、综合治理
1992年,中共宝清县委下发了《关于计划生育齐抓共管责任制的通知》,要求全县党政各级部门落实好计划生育齐抓共管工作。县直有关部门在各自主管业务工作中,结合行业特点,积极做好与计划生育有关的工作,发挥协调配合作用。在编制下达人口发展计划、计划生育基建项目、队伍建设、经费投入、宣传教育、技术服务和节育手术并发症及病残儿鉴定、流动人口计生管理、晚婚晚育、计划生育保险业务等诸项工作中,县计委、组织部、人事局、财政局、广播电视局、卫生局、公安局、工商局、劳动局、建设局、民政局、保险公司等部门和单位都分别给予大力支持。1994年,成立了宝清县计划生育 “三结合”(计划生育工作与发展农村经济相结合、 与帮助农民勤劳致富奔小康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工作领导小组,把该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议程,纳入全县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研究出台了有利于推行“三结合”的一系列优惠政策。2003年,宝清县政府被省政府授予“全省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治理先进县”称号。2005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会同农业、林业、畜牧、民政等相关部门扶持了一些以种植、养殖、小型加工及个体经营为主的致富项目,帮助一部分计划生育家庭脱贫致富。
(三)、统计管理
1986年,宝清县建立计划生育统计网络,计划生育部门设统计股,乡(镇)配备专职统计员,村设专兼职统计员;同年,各村建立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家庭档案统计公帐;建立例会制,乡村统计员每月1~3日例会,县每月5日例会。
1996年,全县组织计划生育统计工作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进行通报。同年,实行统计人员持征上岗制。
2000年,计划生育统计建立县乡两级微机信息网络,同年,省、市、县联网。
2005年,将籍地管理改为驻地管理,同时拓宽出生信息渠道,由单一渠道扩大到公安、民政、卫生等部门。是年,全县计划生育 “育龄妇女方案”(wis)系统建立,并完成计划生育家庭户卡录制工作,全县育龄妇女方案信息录入率达100%。
(四)、避孕药具管理
1986年,全县避孕药具实行按计划免费供应。1989年,根据国家计生委、财政部、化工部、商业部、国家医药管理局等五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避孕药具生产供应工作的通知》精神,宝清县对避孕药具管理体制进行了改革,积极推行避孕药具供应“双轨制”,在避孕药具按计划免费供应政策不变的前提下,实行计划免费发放与市场销售相结合的供应办法。1991年,根据双鸭山市计生委《关于转发避孕药具管理发放情况的调查及今后避孕药具管理意见》的文件,对全县的计划生育药具供应情况进行调查,对今后的药具管理工作进行规范,药具发放实行属地管理,建立建全药具供应网络,完善药具发放手续,建立药具管理制度。2005年,宝清县推出《免费药具发放卡》,实行全县“一卡通”。在村服务室和各村计生工作员家建立药具发放点。把分类指导服务和对重点人的上门服务做为工作重点。开展 “六上门”服务活动(上门宣传避孕药具知识、指导节育措施落实、探望产前产后育龄妇女、及时上门发放避孕药具、及时处理副反应、随访及时到位)。
(五)、流动人口生育管理
1991年,根据国家和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若干规定》,宝清县成立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制定了宝清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齐抓共管责任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查验单存档制度、流动人口流出地与流入地计划生育信息双向交流制度、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情况检查报告等制度。1995年,全县坚持现居住地和户籍地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属地化管理原则,开始对流动人口生育情况进行统计,把流动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作为重点管理对象。对流出成年人口及时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流入成年人口及时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建立档案,纳入当地计划生育管理。对未持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补办。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育龄夫妻在现居住地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依法维护了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权益。 全县流动人口总数1 298人,其中流入人口 1 134人,查验《婚育证明》980人,查验率86%;流出人口164人,核发《婚育证明》115人,核发率71%。2005年,全县流动人口9 063人,其中流入人口3 285人,查验《婚育证明》2 792人,查验率85%;流出人口5 778人,核发《婚育证明》5 358人,核发率93%。
五、执行法规
(一)生育政策
1989年,宝清县认真执行《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公民依法办理准生证后始得生育,禁止非婚生育,提倡晚婚晚育,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对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婚后五年未生育子女的、夫妻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子女另一方无计划外生育的可以申请二胎,但生育间隔不少于 4年。此外,对夫妻双方均为农民男方到有女无子家结婚落户并负责赡养老人的(只限1个招婿)、同胞兄弟均为农民只生育一个子女而其他兄弟未收养子女的、只有一个女孩女方达 28周岁的,可以申请二胎,但生育间隔不少于4年。
1994年,宝清县根据《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缴纳社会抚养费500元。
2002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省政府重新修改颁布《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宝清县取消一孩准生证,对于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妇,由“持证生育”改为“按政策生育”。
2004年,宝清县取消二孩生育的社会抚养费。
(二)奖励政策
1989年,宝清县根据《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对实行晚婚、晚育,只生一个子女的夫妻及其子女给予以下照顾:实行晚婚的夫妻,婚假两周,工资照发;实行晚婚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半年,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实行晚婚晚育的农民夫妻,免当年10天劳动积累工;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领证之月起,每月发给不少于5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至独生子女 14岁止;职工单位分配住房、居民动迁房或划宅基地时,独生子女按两人计算;独生子女入托儿所、幼儿园的管理费,由父母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补助;招工的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独生子女;分配农村资源开发、机动地承包和扶贫款时,在同等条件下,对独生子女家庭优先照顾;独生子女父母是职工的,退休后,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各加 50%的退休金,独生子女死亡后,没有再生育的,加发10%的退休金。
1994年,根据《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对接受节育手术职工给予以下优待:放置宫内节育器,休假2天,7天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取宫内节育器,休假 1天;结扎输精管,休假15天;结扎输卵管,休假21天;终止妊娠的,根据不同情况休假21天至40天。休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农民和城镇无业居民接受节育手术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2002年,宝清县根据《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每月发给不低于1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至子女18周岁止。
2004年3月,宝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 《宝清县开展关爱女孩行动有关待遇规定的通知》(宝政发〔2004〕11号)。文件规定,农村居民只生育一个女孩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城镇纳入低保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家庭享受以下优惠待遇:符合再生育条件而自愿不生育的独生女孩家庭,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经县计生局审核,除享受每月不低于1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外,一次性给予 300元的奖励;为农村独生子女家庭优先办理农业贷款;免费提供农业科技培训;符合优惠条件的独生女孩在县内初中升高中时录取分数下降10分,升入市县职教中心学校可免试,专业任选;独生女孩的父母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经济来源的,可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优先入住民政部门所办的福利院;优先落实独生女孩特困家庭的扶贫项目和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社会救济物资;优先审批独生女孩家庭的住房基地;在企业招工、劳务输出时,在同等条件下给予独生女孩家庭优先照顾。
2005年 4月,《黑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扩大试点工作方案》下发后,宝清县全面开展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后,按年人均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年底,全县有226人领到奖励扶助金。
(三)限制政策
1989年,宝清县根据《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制定如下政策:对计划外生育一个子女的,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按不低于夫妻双方上年总收入的10%,计算 14年。计划外生育二个或二个以上子女的,征收累进的社会抚养费。职工计划外生育的,其孕期检查和分娩等一切医疗费用自理;夫妻双方在 3年内(从发现之日算起),不准评模、晋升、长工资,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夫妻不在同一个单位的,由双方单位分别执行。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育的,一次性罚款500元。对未到法定婚龄生育的,按月处以罚款 50元,直至达到法定婚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10个月止。已有子女,又非法收养子女的,视同计划外生育,按子女总数计胎次征收。患有禁止生育疾病而生育的,按计划外生育处理。
1994年,宝清县根据《黑龙江计划生育行政处理办法》规定,对计划外生育者,征收计划外生育费:第一胎为计划外生育的,收取1 000~5 000元;第二胎为计划外生育的,收取5 000元至3万元;第三胎及其以上为计划外生育的,收取1万元至6万元。
2002年,宝清县根据重新制定的《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对城镇居民不符合政策生育第一胎的,收缴5 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社会抚养费;生育第二胎的,收缴 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社会抚养费;生育第三胎及其以上的,收缴6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抚养费。农村居民不符合政策生育第一胎的,收缴3 000元以上5 000元以下社会抚养费;生育第二胎的,收缴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社会抚养费;生育第三胎及其以上的,收缴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社会抚养费。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的,城镇居民收缴12万元社会抚养费,农村居民收缴 6万元社会抚养费。
(四)行政执法
1986年,县政府印发了宝政发〔1986〕52号《宝清县人民政府批转县计生委〈关于对全县计划外生育人员进行清查的请示〉》文件,对全县计划外生育人员进行全面清查。全县共做女扎882例、上环2 162例、人流625例,收缴超生费31 796 元。摘了一批人口严重超生的文明单位牌子:省级村2个,市级镇2个,市级村6个,县级村8个。处理了一批超生人员:乡镇党员、干部、民办教师、村医生共42人,县直系统党员、干部210人。
1993年3月,省计划生育工作会议把宝清县列为全省重点管理县。6月,省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决定对宝清县计划生育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全面彻底清查。县委两次召开常委(扩大)会议,研究确定工作方案,及时召开全县计划生育大清查动员会,并抽调25人成立宝清县计划生育清查办公室。经过半年的清查,共查出计划外超生4 900人,收缴计划外生育费 283.45万元;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153名干部给予组织处理,其中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 46人,全县通报批评107人。同年 12月,省计生委统计质量检查组、省计划生育重点管理县检查验收组、市计生委年终责任状检查验收组到宝清县进行联合检查验收,对宝清县计划生育大清查工作给予充分肯定。年底,宝清县计生委被省委、省政府授予“执法清查先进集体”称号,摘掉了全省“重点管理县”的帽子。
1996年,县政府印发了《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管理工作规范》、《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明确了计划生育执法依据、执法责任、执法程序等,并积极组织全县计划生育系统行政执法人员参加行政执法岗位培训,做到持证上岗,严格依法办事,认真履行法律程序。
2001年,全县普遍建立健全了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等各项规章制度,全面推行公开、公示、承诺制,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严格执行《黑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六不准”的规定》,积极参与县纪检委和电视台举办的“行风热线”节目,认真解答群众提出的各种问题,并在电视台公开计划生育服务承诺。全县征收社会抚养费(计划外生育费)严格按法律程序执行,全部使用新的省统一印制的计划生育法律文书。
2005年,各乡镇成立“制止早、非婚生育”领导小组,组长由乡镇领导担任,成员由民政、司法助理,派出所领导及村领导组成。县计生局深入县直各单位、各乡镇检查督促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对增收社会抚养费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全县社会抚养费征收立案率98%,合法征收率100%,结案率40%。 通过正确执法和文明执法杜绝了计划生育恶性案件的发生,使全县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步入了依法管理的轨道。
1986~2005年宝清县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情况表
表1—24 单位: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