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城乡建设管理 第四节 城乡建设管理
一、规划管理
(一)规划审批
1986年,县城建管理站负责宝清县城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规划审批,按照《宝清县城镇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关于“中央大街、新华路、人民路三条主干道两侧不许建平房和新征耕地建房与土地管理部门联合审批”的规定,严格把关。1987年,在城区边缘各村,按规划指标划定私人建房区域,由各村各单位到规划部门提交建房申请,经规划部门批准后,按规划设计对小区实行成片建设,保证小区的住宅间距、道路宽度等各项指标。1993年,县政府加强规划管理工作,颁布了《宝清县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对实施规划、建设用地、建设工程、市政工程、审批管理、建筑间距、违章建筑等做了具体规定,建设工程项目审批严格按 “一书两证”(建设项目申请书、建设工程规划证、建设用地许可证)的法定程序进行审批, 使城市建设规划管理走上法制轨道。2002年,按照省建设厅《建设项目城市规划行政审批规程》,坚持统一规划、成片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在老城区和国有资产闲置地相继审批居住小区和商贸中心,分别是嘉宝商贸城、三江明珠苑、馨华邨、绿林小区、谷兴商厦等。2003年,规划审批实行了“阳光规划”,以实现规划审批的公开、公正、民主、规范为目标,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公示建设项目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等内容,公示期限为 7日,保证了规划审批的透明、民主、科学性。2005年,坚持“规划一张图、审批一支笔、建设一盘棋”的原则, 全年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11份、《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13份,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1项,审批用地面积17 372.23平方米,审批永久性建筑、临时性建筑74处,建筑面积 7 541.60平方米。
1998年,宣传《宝清县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二)监督管理
1986年,县城建管理站负责建设项目、市政工程、工程管线的审批及审批后的跟踪监督管理,分区划片、责任到人,发现违章建筑,立即限期改正。1989年,建立规划管理人员行政追究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接受群众对违章建筑的监督举报。1993年,利用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各界宣传《宝清县城市规划管理办法》,普及规划建设知识,增强全民的参与意识和监督意识。2005年,严格规划管理,加大规划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事件。全年 “一书两证”发放率100%;共下发违章通知书337份,纠正违章建筑25处,违章建筑面积1 267平方米,保证了城市规划工作顺利实施。
二、建筑管理
(一)建筑设计
1986年,宝清县建筑设计室是建筑工程设计丙级资质设计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编制4名,其中工程师1名,助理工程师2名,初级职称1名。设计内容包括建筑、结构、水暖、电气等专业设计;主要承接各类工业与民用工程设计,年设计规模 8千平方米。1989年,县建筑设计室承接县物资外贸交易大楼、宝清第一百货商店建筑设计。1995年,县建筑设计室自筹资金,加大设计硬件和软件投入,实现了 70%的微机制图和办公自动化。同时完善内部管理体系,制定了质量保证措施,年设计规模达 5万平方米。县建筑设计室有职工8人,其中工程师3人,助工5人。 2005年,县建筑设计室有职工 12人,其中国家二级注册建筑师3人,二级注册结构师2人,工程师5人;内设建筑、结构、给水、排水、暖通、电气、建筑经济等专业。县设计室注重应用和推广现代设计手段,配置有先进的计算机CAD工作站队及应用软件,计算机应用律100%,年设计规模达15万平方米;设计范围涉及周边市、县。
(二)建筑企业
1986年,宝清县有 3家建筑公司,均属集体所有制,其中宝清县第一建筑公司,是全县建筑业的支柱企业,有职工 410人;承担一般性楼房的施工建设,其层数限于10层之内。1996年,县一建公司可承担28层以下,高度 120米及以下的构筑物,单跨度36米及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其它三级施工企业可承担14层及以下,高度70米及以下的构筑物,单跨度24米及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建筑面积 6万平方米及以下的建筑群体。2005年,全县建筑企业有 9家,其中县一建公司为二级企业,宝清县诚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宝清县同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宝清县华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宝清县东大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为三级企业,还有大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兴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恒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等建筑企业。
(三)质量管理
1986年,县建设局负责建筑市场管理和施工企业属地管理。依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规范建筑市场。1996年,强制推行《建筑节能标准》,严格履行法定建设程序审批制度,严格报建和施工许可备案制。质监站对工程质量进行跟踪监督,监督覆盖率100%,工程报监率100%,工程质量监督抽查合格率85%。2005年,对全县 33个单位工程建筑进行跟踪监督,面积为 12.18万平方米。同时拓宽了监督新项目,对市政工程实施监督,其工程为2条白色路面、1个公园和 1个热网扩建项目。由安全站对工程安全进行监管、备案、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检测站负责施工材料的检测和抽检,对 3个砼构件生产厂家进行监督检查。全年在监督检查中共签发工程质量整改通知单153份。
三、房产管理
1986年,全县私有房1.3万套,80万平方米;单位自管公房1 890套,35 600平方米;房产直管房屋面积38 618平方米,其中营业用房8 158平方米,职工住宅 30 460平方米。年末,单位自管房全部处理给个人,房产直管房零散的部分处理给个人。1987年,发放公产房照和私产房照。 1995年,发放省统一房照。1999年,发放全国统一房照。 2001年,新建了建筑面积为266.12平方米的房产交易大厅,全县房产交易与权属登记管理工作全部纳入交易大厅统一管理。2005年,创建房产规化管理网络信息工程,实现了“以图管房、资源共享、网上运作、规范管理”。交易大厅共完成商品房初始登记 1 200套;存量房屋转移登记2 093套,成交面积16.68万平方米;个人自建房屋初始登记230套;房产抵押登记1 130套,抵押登记面积 11.22万平方米,抵押金额15 773万元。完成测绘项目6个,13.9万平方米。年末,已登记房屋 27 000册,272万平方米。城镇内居民总户数26 000户,房屋面积253.69万平方米,人均居住面积21.97平方米。
四、市容管理
1986年,城镇管理监察队(隶属建委城建站)会同相关部门,对镇内主次干道两侧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进行全面检查,清除房屋、棚厦、圈舍、院墙等障碍物3 025处;县城内318条巷道全部打通。
1994年,由城建站和环卫处抽调15名人员组成宝清县城建监察大队,开展市容管理和监察。1995年,依法取缔了“马路工厂”、“马路商店”、“马路仓库”70家,清理各类占道物5 700处,清除门窗贴字广告3 000处;取缔落地牌匾、旗幌300个;查处损坏绿化树木及公共设施案件5起,治安处罚5人。
1998年,县委、县政府依据公安部公发〔1990〕28号文件精神,经双鸭山市公安局报请黑龙江省公安厅批准,于1998年10月 7日组建了宝清县公安局第二巡警大队,与城建监察大队合署办公(简称县城管大队),综合管理市容。2001年,根据《宝清县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规定,加大了市容管理力度,取缔长期扰民的烧烤一条街,在平顺街建立烧烤市场;取缔了镇内建在人行道上的电话亭106个;取缔了占据人民商场门前十几年的6个固定摊点;规范了镇内经营场地。建立农资大市场,规范了农资经营。宝清县城市管理实现 “7个无”,即无过街横幅、无临街建筑物、无悬挂商业布幅和条幅、商家门窗无贴字广告、饮食业无旗幌、人行道无落地牌匾、主要街道两侧商家平时无对联。2005年,按照《宝清县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规定,拆除违章建筑47处,查处乱倒、乱御残土案件4起,完成对镇内 43条新铺修沙石路的清障工作,拆除违规牌匾60块,取缔竖式牌匾240块,清除新民街门窗张贴广告260处,取缔流动商贩1万多人次,取缔占道物8 000处,取缔新民街口、朝阳路口的固定摊位33个。
五、乡村建设管理
1986年,宝清县乡镇建设管理工作重点是抓规划实施和环境效益。在管理中坚持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原则。七星泡镇政府果断解决了1户建筑红线的违章建筑,扒掉了百平方米的3间瓦房;凉水乡西太和村调整,规划,改变了日伪时期形成的不规则村貌。
1990年,各乡镇按照县政府《关于加强基本建设工作的规定》,都成立了村镇建设办公室。配备乡镇建设助理员 1人,列入乡镇政府编制,主要负责乡镇建设项目审批、建筑市场管理、建筑纠纷调解处理、乡建情况统计汇总报表等。
1995年,以国务院《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黑龙江省乡村建设管理办法》为依据,县政府制定颁布了《宝清县村镇建设管理办法》。乡镇村建设严格实行“一书两证”的建设审批制度。各乡镇普遍建立健全房产档案、建设档案,并根据《村镇建筑工匠管理办法》建立工匠个人档案和审批制度。定期组织村镇工匠培训,加强村镇工匠的管理。2001年,全县配备乡镇建设助理员11人,其中七星泡镇2人,其它乡镇各1人。
2005年,全县进一步加强村镇管理力度,深入开展村镇环境整治活动,基本改变了村镇脏、乱、差环境,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履行了“一书两证”的审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