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管理 第三节 管 理
一、运营管理
1986年,宝清电力为自发自供自管的独立地方电网。全县电网只有西山发电厂供电,发电能力 6 000千瓦,而且设备老化、故障频出,群众称“杆儿电”。供小于求,供需矛盾十分突出,存在着严重的“三电”(关系电、权利电、人情电)和“三乱”(乱收费、乱摊派、乱加价)现象。
1991年,热电厂投产运营后,供需矛盾有所缓解。县电业局对县网供电的 7个乡(镇)开展农村电价检查整顿工作,农村的“三电”和“三乱”现象得到了相应的遏制,使农村的电力市场向有序方向发展。非地方电网供电的七星泡、七星河、凉水、东兴、东升、尖山子、龙头、宝山等 8个乡镇部分村屯、林场由外网转供,实行趸售方式,供电部门只供电不管理,计电量从供电所(变电所)出口计量。这些乡镇农村用户电费构成由高压低压线损耗、变压器损耗、农电站管理费、人员 (含农村电工)工资等组成,电费价格居高不下,平均在1.00元/度左右,最高达1.50元/度。
1995年,县电业局实行将购售电量、线损、电费回收等各项指标细化分解落实到人,并与工资奖金挂钩,加强了营销基础工作的管理。整理用户设备簿和签订供用电合同,完备用户档案,完善各种规章制度及契约书运行程序,互相制约,环环相扣。各台区承包人定期进行调整,防止内部人员出现违规违纪现象,稽查人员定期、不定期考核实抄率,确保线损率的真实性。农村电力管理体制由乡镇电管站管理逐步过渡到由供电营业所统一管理。财务实行收支两条线,加强营销管理,全面实行购电制。
2001~2005年,全县13个供电所实现了由管理型向经营型的根本转变。全部按新机制运营,实行“五统一”(电价、发票、抄收、核算、考核)、“四到户”(抄表、收费、票据、服务)、“三公开”(电价、电费、电量)、“二监督”(群众、新闻舆论)、“一户一表”式管理。经技术业务考核招聘专职农村电工110名,工资由电业局支付。投资75万元建设了300平方米的客户服务中心;投资 233.1万元购置设备和设施,建设了规范化、标准化、现代化的供电营业所。
二、电价调整
1986~1994年 8月,用电管理由县电业局用电股负责,乡管股配合,用电登记工抄表,收费员收费;农村由农民电工包台区抄表收费。农村由县电业局一次发行到农村各台区,由乡电管站二次发行到用户;城镇由电业局直接抄表收费到户。农村电价由各乡镇电管站自行制定,因含农村电工人员工资、维护用电设备设施、低压线损等各项费用,因此没有统一的电价,往往是一村一价,大致在0.45~0.75元/千瓦时幅度之内。城镇居民生活用电统一执行0.38元/千瓦时。
1994年9月,县电业局按县物价局文件要求,电价控制在居民0.50元/千瓦时,个体户0.672元/千瓦时、高耗能 0.84元/kwh以内。1998年,实行行业管理后,农村供电由电业局直接发行到用户,各乡镇供电所聘用专职电工收费到户;城镇由电业局直接收费到户,统一实行微机管理。农村居民生活电价执行最高限价0.63元/千瓦时,城镇居民生活用电先执行0.38元/千瓦时,后执行0.384元/千瓦时。2004年4月1日,全省实行同网同价后,执行0.47元/千瓦时。
1986~2005年宝清县城网电价调整情况表
表3—16 单位:元
三、安全管理
1986年,县电业局与供电所合一, 设安全监察股专门负责安全管理。 根据佳木斯电业局《关于贯彻执行省电力工业局转发水电部<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通知>的意见》精神,成立了电业局长任组长,分管生产经营副局长为副组长,调度、安监、生技、用电、办公室等股室领导为成员的安全活动领导小组;各农电站、变电所由主要负责人兼任安全员,负责本单位安全工作;确定各级安全负责人 (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允许单独巡视主压设备的人员和停送电联系负责人),并将名单公布上墙,完善安全生产三级管理网络。
1989年,局所分设。对安全领导小组、三级安全网络进行补充、调整,将电业安装有限公司及所属多种经营实体的安全管理网络,纳入宝清县电业局三级安全网络进行管理。
1999年,宝清县电业局实行行业管理后,安全网络体系进一步加强,在充实调整由局长任安全工作第一责任者和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组成的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同时,相应建立了三级安全保证领导小组、四防工作领导小组、反违章领导小组、消防工作领导小组、安全保卫领导小组、安全检查领导小组,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2005年12月31日,宝清县电业局实现人身安全4 176天、设备安全6 920天。